个人2003年起可以在浙江投资建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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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4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2003年1月1日起,如果你投资建设渔港,将会得到使用权和经营权。从今天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许多富有新意的规定。如我省有4万多艘渔船,能避风的港口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又不能仅靠政府投资解决问题。为此,《条例》对建立新的投资机制、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建设新增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另外,为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从源头控制新增渔船,《条例》对渔船的建造设定了严格的规范措施,规定造船企业必须按照指标造船,更新渔船必须先淘汰旧船,新造渔船指标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建立渔船报废制度,报废的渔船必须拆解或作为人工鱼礁。 《条例》还规定,渔业生产风险高,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生产技能,随意雇员要处罚。从今天起,对海洋捕捞行业实施准入制度,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主不得雇佣其上船作业,否则由有关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清退。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章建民 通讯员吴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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