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无偿为人看家 遭窃也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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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2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无偿为邻居看家的李某赔偿其邻居刘某财产损失1500元。 刘某与李某系邻居,平常两家关系不错。2002年国庆节,刘某欲带全家外出旅游,却又担心没人看家,便找到李某商量此事。李某答应了此事。第3天晚上,因李某和几个朋友聚会,就没顾得给刘某看门。当晚,刘某家中进了小偷,价值2000多元的财物被盗。刘某返家后,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对此表示歉意,但认为自己是无偿看家,东西被盗也不是自己的主观过错,拒绝赔偿。刘某便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被盗所造成的损失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李某自愿为刘某看家,并收下了刘某的家门钥匙,至此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李某就有看管好刘某家财产不被丢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应赔偿刘某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鉴于李某是无偿为刘某看家,纯粹出于邻居帮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损失1500元。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简单 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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