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餐桌上的蔬菜真的能让人放心地吃吗?去菜场买菜,老百姓什么时候不用再提心吊胆?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几年,杭州老百姓对“放心菜”越来越关注,而杭州市政府在“放心菜”工程方面的投入也不断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越来越强。近日,杭州市颁布了《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1999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发现,新的《条例》管理范围更广、要求更严、内容更多、责任更加明确。让放心菜更放心,这正是新《条例》所要做的。 城乡居民一视同仁 1999年9月发布的《办法》,其监督范围局限于杭州市区。这次新公布的《条例》,其监督范围已扩大至整个杭州市行政区域,即包括了杭州市区在内的各区、县(市)。
这一方面意味着杭州“放心菜”的菜园子扩大了,另一方面,郊县城乡居民也同杭州城区居民一样,食用蔬菜同样有了保障。
监测标准有了依据 原《办法》指出: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但没有指明相应的依据。新《条例》规定,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杭州市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不再无据可依。这一地方标准是依照无公害蔬菜国家标准,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的。
《条例》规定,施用过蔬菜生产禁用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留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施用过准用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灭虫灯、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措施,积极开发无公害、无污染的蔬菜。
监督管理全程跟踪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蔬菜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蔬菜农药残留、蔬菜用地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对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用地,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应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新增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等单位在蔬菜采购、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这样,从蔬菜的生产、流通到最后消费,每一个环节都有了实施检测监督的职能部门。
使用农药严格界线 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增加了禁止销售和使用“依法禁销(禁用)的其他农药”这一条,这实际上涵盖了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有害农药。
准销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须经市、县(市)农业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蔬菜生产者不得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超标蔬菜统统销毁 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发现有禁用农药残留的蔬菜,农业部门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工具,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销售,由工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销毁;系本地蔬菜的,由产地农业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餐饮企业把关有责 新《条例》还增加了对餐饮业和蔬菜加工企业等的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采购、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和清洗加工等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按规定销毁。作为蔬菜流通的最后环节,又直接面对消费者,餐饮企业的责任比以前更重了。
两次“触网”取消资格 新《条例》规定,一年内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两次不合格的蔬菜经营者,由工商部门查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其蔬菜经销资格。被取消蔬菜经销资格的经营者,停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经销资格。
违法处罚决不手软 无论是经销农药,还是生产、经营蔬菜的个人或单位,违反《条例》均将受到处罚。
对销售禁售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的,农业部门除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外,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售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的,除由农业部门责令其改正外,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予以销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销资格。
此外,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禁售农药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失职依法追究 管理失职,后果同样严重。《条例》增加了对管理部门失职进行责任追究的内容。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