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这次省级部门共取消、不再行政审批和调整了853项审批项目(第一轮审改后保留的审批总项目为1606项),削减幅度达到53.1%,审批时限提速27.8%,达到并超过了省政府去年初确定的目标。在保留项目中,属中央设定的有742项,占86.8%;地方设定的有115项,占13.2%。各市提出的“再削减审批项目20%至30%,审批时限提速20%”的目标也都如期实现。杭州市二轮审改行政审批项目削减幅度达到36.59%,宁波市达到40%。湖州市审批时限提速幅度为62.3%。绍兴、嘉兴、台州、金华、衢州等市行政审批项目削减幅度都在25%以上,审批时限提速30%以上。县级第二轮审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预计今年上半年完成。这是浙江探索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浙江市场化水平全国领先,改革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迫切。省委、省政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审时度势,在2002年初,精心部署了第二轮审改,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吕祖善进行了电视动员并亲自指导工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把这项工作列为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进行了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省监察厅设立了违规违纪行政审批投诉电话,为审改工作顺利推进“保驾护航”。这项改革具体由省体改办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组成审改办,负责组织协调,严格审核把关,经过历时10个多月的“攻坚战”,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面向社会搞审改,广泛纳谏,聚集民智,是这次深化审改的重要尝试。第一轮审改后保留下来的很大一部分项目都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含金量”较高,涉及部门利益,削减难度很大。省审改办在要求各部门勇于自我革命的同时,充分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实行“以外促内、内外结合”式的推进。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是深化审改的核心内容。各部门制定了保留审批项目“一事一表”和“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改革方案,规定了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将每个项目的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承诺时限、责任处室、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印制政务公开和办事指南手册、建立电子触摸屏、设置政务公开网页等方式,方便申报人查询和监督。省计委建立了纵联到县、横联到各部门的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凡基本建设等审批项目,从申报到审批、审核、登记均在网上进行,增强了审批透明度;省工商局推行了并联审批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了审批环节;省建设厅设立了办事“窗口”,实行一次收文、联合审查、一次审结、一次收费的办法,提高了办事效率;有些部门在审批决策过程中,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增强了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建立了办事大厅,大大方便了基层、企业和群众。
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是巩固审改成果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与岗位目标工作结合,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与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年工作结合的多项制度,如首问首接责任制、经办人员“AB角”岗位责任制、重大审批集体决策制、审监(审核)分离制、媒体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ISO9000质量体系引入政府行政审批和服务过程,规范部门和公务人员的工作标准。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了审批分级负责制度、公文监办制度、岗位交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将审批责任制的落实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使审批环节中的不良作风逐步转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明显提高。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县级政府相继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我省审改的一大特色。目前,各市、县已建立了75个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管理、服务、监督职能,各中心都在提升档次、完善机制、延伸功能、强化服务、健全监督等方面积极创新,使审批方式更加规范,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审批时限明显缩短,遏制了权力“寻租”现象,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的满意度。
各地对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也作了探索,如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运作方式;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外商投资、工商登记等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从而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事无巨细地以审批代替管理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2003年,我省将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着力抓好第二轮审改的巩固、完善、提高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行政审批的建章立制工作和对审批项目滚动式调整;推进电子政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积极培育、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及行业协会;深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四统一”管理和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政府行政收费制度等项改革;继续推进市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行政审批集中办事机构及其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