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浙江省丽水市投资9.4亿元的瓯江防洪堤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但是这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却在当地引起了许多人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条防洪堤建在了河道上,使瓯江河道的宽度缩窄了近百米,圈了几千亩河道上的溪滩地。人们担心这样的大堤不但不能防洪,反而会影响泄洪。
瓯江发源于浙江省庆元县,流经龙泉县、云和县、丽水市、青田县、永嘉县、瓯海市,从温州市流入东海。瓯江全长388公里,总落差1080米,流域面积17958平方公里,是浙江省第二大河。
瓯江上游集纳了丽水8市县的大小河溪之水,使江水流量陡增。由于丽水地处浙江省内的高雨区,境内时有山洪暴发。
据《瓯江志》记载:民国元年(1912年)8月台风,特大水灾,温州、处州两府毁房三十六万余间。永嘉“山洪暴发,溺死者逾万人”,景宁“沿溪村落水深丈余,外舍全村覆没”,青田“城内行舟,死者无数,为百年未遇之巨灾。鹤城镇一万四千余人口,仅存五千余人”。
丽水古称处州,至今已有1400年历史。丽水的古城墙始建于元代,具有防御和防洪的双重功效,丽水的古城墙作为防洪堤抵御了七百多年的洪水。
2000年,丽水市政府为防范瓯江的洪水,投资9.4亿元开工建设一条防洪大堤。可是大堤建在了古城墙外面的河道上,使近四百米宽的河道只剩下二百七十多米,河道的宽度被人为缩窄了近百米。消息一传出,立即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
2000年初,38位丽水市政协委员集体提案,建议市政府继续利用古城墙防洪,全面修复沿江的古城墙。这样既可以提高防洪能力,又保护了文物古迹。浙江省文物局的领导和专家也为此到丽水实地勘察,认为沿江地段尚存一千四百多米的古城墙为浙江罕见,应该保护。
2000年10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蓝志龙在写给全国政协的材料中说:“在城墙边另做防洪大堤,既毁了古城墙,又给河道设了障,反而使泄洪能力降低,加重洪涝隐患;城市建设和发展占用河滩都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随后,16位当地知名人士和原市县领导联名写了《缩窄河道何以防洪》一文,质问省水电勘测设计院,并上书浙江省委。
丽水市一位水利专家郑春明也从专业的角度公开发表了《关于我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思考》的文章,对这条耗资9.4亿元的防洪堤建设表示忧虑;丽水上游的紧水滩等各个水库是以发电为主,预留防洪库容小,难以对大洪水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在紧水滩水库汛限水位未作调整时,即使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全部完成,其防洪标准也只有15年一遇。
然而,这一切都没能阻止防洪堤建在瓯江的河道上。今天,这条豪华的防洪堤已矗立在人们的眼前,堤岸建在了离古城墙百米之外的河道溪滩上。大堤的外侧是被缩窄了百米的瓯江,内侧则是刚圈起来的成百上千亩待开发的河道溪滩地。大堤所用是造价昂贵的花岗岩,极为富丽气派。
面对人们的怀疑和质问,丽水市城防部门曾对此进行了解释:“丽水小水门处50年一遇洪水水位为53.35米,而堤顶高程为53.85米,防浪墙顶高程为54.55米,是能满足5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城防部门还特别就防洪堤的经济效益作了展望:“防洪堤为丽水城市化提供了沿江两岸数平方公里的可开发土地……将成为开发商必争的一片热土。据不完全统计,仅增加的土地一项,其价值就远非投资的几亿元可比拟。”
防洪标准到底是15年一遇,还是50年一遇?是建堤还是圈地?曾任丽水市(县)政协副秘书长、文史委主任的毛传书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多年来收集整理的瓯江防洪资料,其中一份“丽水小水门水文站历史水位记录”让人感到震惊,除1912年57.5米最高水位外,仅解放后至今53年间就有6次洪水超过城防部门所说“50年一遇洪水位为53.35米”的高度:1950年的54.57米;1952年的54.96米;1954年的54.27米;1955年的54.92米;1970年的54.46米;1973年的54.36米。其中竟有3次洪峰超过这条豪华大堤的堤顶!
丽水市城防部门的解释是,水文站一直沿用的统计方法不同。
毛先生对此忧心忡忡:缩窄河道只能妨碍行洪,这是常识。400米宽的河道尚且多次发生54米以上的洪水,修防洪堤后二百多米宽的河道将会出现多少米高的洪水?
有的市民说,即使退一万步讲需要占用河道建堤,为什么不尽量靠近河岸修建,而是非要远离河岸、缩窄河道的宽度影响行洪,这不是为了圈地吗?有的市民透露,靠近江边的土地已被规划成高级别墅住宅区了,圈的溪滩地能卖几十亿元。还有的市民一针见血地说,无论什么理由,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就是违反了我国河道管理条例,是违法行为。
记者带着同样的疑惑采访了丽水市水利局。一位副局长不承认防洪堤建在了河道上,而是认为建在滩地上,并解释防洪堤的设计和建设经过了省里的批准,是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建的,不会有问题。
国家水利部河道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瓯江属浙江省内河流,按规定管理权在省里。这位负责人还特别强调,如果记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丽水防洪堤占用的就是河道,这是违法的,因为河道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占用河道圈地搞城镇建设。
目前,浙江南部山区已进入雨季和汛期。毛传书站在即将建成的防洪大堤上,望着被缩窄了的瓯江只能无奈地默默祝愿:“愿上苍保佑丽水人民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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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