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卷走客户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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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5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宁波7月17日电 今天凌晨1时许,因涉嫌非法侵占他人房款的宁波市江北区一房产中介承包人方某,被当地警方抓获。 今年4月,方某与宁波家园房产中介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江北分公司的合同。其后由于非典等因素,宁波房产交易一度滑落,方某亏了不少钱。6月初,他将一套庄桥镇70多平方米的房子介绍给客户李某。按规定,李某除了付给房东5000元定金外,还要支付9.2万元房款存入由商业银行设立的“交易房款专用存款支出账户”,再由中介方通知房东到银行领取这笔房款。但方某却从李某手中拿到9.2万元房款后占为己有,并于6月底在市区“蒸发”。 今年以来,宁波市房产中介屡次发生卷走客户房款事件,有的涉及金额巨大。有关人士分析,出现此类案件,表面看是少数房产中介信用缺失、管理混乱,深层次上却跟房介公司“暗箱操作”、用客户资金炒楼花、资金链出现断裂密切相关。 宁波市房地产协会有关人士认为,房介挪用购房款,利用的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时间差”。购房者交钱给房介到卖房者向房介拿钱,有一个时间差,房介就利用这个时间差挪用资金。而部分消费者为图方便省事,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交由房介保管,给部分不法房介非法挪用“制造”了机会。从今年开始,宁波的二手房价格没有像去年那样疯涨,尤其一些大套型的二手房几乎卖不动,使一些房产中介陷入资金被套牢的局面,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导致矛盾的爆发。 据了解,宁波在过去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直是通过中介代理购房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业务,然后再转交给售房人的方式。还有一些购房户连交易现金都交给中介保管,这就给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侵占、挪用购房款提供了可趁之机,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交易风险。 针对宁波房产中介屡屡发生“卷走客户房款”事件。该市建设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的意见》,并于今年4月9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商业银行设立“交易房款专用存款支出账户”,所有交易房款的存储和划付均要通过这个账户进行。这个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二手房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划转的条件和程序,同时明确在他项权证办妥以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动用存在账户中的交易房款。商业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二手房住房贷款必须全部存入账户,在办妥产权证等证件后,由商业银行根据专用账户管理要求监督使用。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实施对广大购房户来说,无疑是一项“铁腕政策”,对制止一些中介机构侵占、挪用贷款资金和购房户交易房款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方某卷走客户9.2万元房款案例看,消费者仍需增强防范意识,确保资金安全。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吴晓鹏 通讯员郑明海 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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