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高速通行费该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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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9月2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修路引起单行和改道,高速公路无法达到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目的,通行费该不该照收?宁波一律师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返还部分通行费。前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据原告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明介绍,今年7月1日早晨5时40
分,他驾车从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塘入口处上高速,按正常时速7时许应该可以抵达萧山机场,有充足的登机准备时间。然而,他上了高速公路后,一路上修路不断,尤其是绍兴至萧山一段,因修路引起单行和改道造成了堵车10多分钟,后来到达萧山机场已是7时19分,险些误了航班。
叶明在起诉状中认为,他驶入高速公路入口处领卡后即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合格的服务,履行服务者的义务。但是,由于不停地修路致使“高速公路不高速”,轿车的平均时速只能达到70—80公里,而且他在段塘高速入口处没有看到任何修路信息提示,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现服务上的瑕疵,实质上降低了服务标准,违反了默示义务,损害了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的权益。
叶明说,既然“高速公路不高速”,应当按照国家一级公路的标准收费,他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地返还部分通行费。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邓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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