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医疗费全额报 新政策八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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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杭城的退伍军人和军烈属可以享受更完善的医疗保障了,针对他们新的医保政策将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昨日从杭州民政部门获悉的。 由杭州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对象分别是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和孤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含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其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叶毅 记者 汪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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