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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堤蚁穴知多少 浙江省房管系统职务犯罪警示录
www.zjol.com.cn  2003年17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998年至2002年,我省检察机关在房管系统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116人,犯罪金额大都在一二十万元。相对于一些成百上千万的巨贪来说,他们是一些“小虫”。但因房管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所以该系统负责人职务犯罪影响面极广。它在严重阻碍市政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从近4年查处的房管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看,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犯罪较为突出,局长、主任等“一把手”占36.84%;国有房地产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一把手”犯罪占50%。为此,我们不得不警惕“小虫”们的危害。
    
  “小虫”之狡猾
    
  你有千条计,我有老主意。用这句老话来形容“小虫”们的狡猾是再也贴切不过了。“小虫”们为逃避打击,可谓挖空心思。

    宁波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王仁君在长期办案实践中深有体会。他曾碰到过4种让他“举棋不定”的情况:

    低价买房高价卖房。即从有求于自己的房开商处低价买进房子,再以高价卖给另外有求于自己的单位或个人;

    委托炒股。即收了别人的钱后,与别人签订一份委托炒股协议;

    放高利贷。即把自己的钱借给包工头,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攥牢借条。即唆使熟人向包工头借钱,而借条则攥在自己手中。

    这些腐败分子玩权术玩得很高明,他们在捞到好处的同时,也为自己找到了逃避查处的“护身符”。王仁君坚信,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样的漏洞和空子将会越来越少。
    
  “临时组织”腐案之评析
    
  近年来,各地房管系统在城镇开发建设等工作中,为谋求高效,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设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组织。这类临时性组织的设立,为加快地方建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一些临时性组织内贪污贿赂犯罪突出。

    文成县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规范化管理而设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理小组”,成员主要由计经委、城建局、审计局、建设银行等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然而,由于这一组织内部机制不完善,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建工程招投标事项的一些规范化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按规定,基建工程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过招投标方能发包工程,而原监理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县城建局局长刘化农多次在基建单位的要求下,将招投标改为议标,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仅他本人因受贿而犯罪,同时还导致另外6名监理小组成员因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检察官点评:临时性组织是出于集中行使相关权力、谋求高效的目的而设立的。然而,这些“组织”本身并不严密,一方面其人员从各有关职能部门临时抽调,且多数由部门领导兼职,在人员管理上比较松散;一方面由于这一“组织”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在内部管理等方面大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就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

    原泰顺县“城镇综合开发指挥部”由21人组成,除2名县里的主要领导外,大多数是各职能部门派出或兼职的正副局长、主任等。根据该县政府的授权,这一组织在城镇综合开发中拥有“制定有关政策、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筹措资金、统一征地、工程招标、分配实施建设和开发经营权”等项职权。然而,在该指挥部中,既没有一名纪监干部,也没有一项有关实行互相监督制约的规定,由于权力失去了监督与制约,该指挥部总指挥、县长王玉明带头搞“权钱交易”,其他成员仿效其后,相互间大开“绿灯”,致使在该指挥部设立的三四年间,有12名成员(内正局以上领导干部9人)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走上了犯罪道路。

    高级检察官点评:设立临时性组织的初衷,主要是通过“集中行使职权”等方式,有效地解决在城镇综合开发、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政出多门、互相推诿、办事拖拉等问题,以提高办事效率与建设速度。因此,临时性组织一经政府授权,往往就享有较大的权力。授予临时性组织相应的权力显然是必要的,但问题是没能同时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使得这一组织脱离了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

    原温州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林绍濂是由乐清市市长改任这一职务的,当时他已50多岁,自感在仕途上已没多大“发展空间”。在“时机已不多”、“仕途已无望”的心态驱使下大肆收受贿赂而犯罪的。

    高级检察官点评:一些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员,不少是即将退休或已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临时性组织的任职,可以说已是“最后一班岗”,其心理防线往往较为脆弱。诚然,这些人的受贿犯罪,在客观上与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行贿不无关系,但如果其主观上没有“乘机捞一把”之念,怎么会倒在别人的糖衣炮弹之下。
    
  房管系统职务犯罪之特点
    
  联手而为,相“腐”相“尘”。发生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窝案和串案比较多。2000年发生绍兴市丰越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玲和工程部负责人韩钦共同贪污26.26万元案,嘉兴市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受贿10.3万元、副总经理朱树国受贿5.7万元、计财部经理闻虎麟贪污3.9万元案,2001年杭州市房管局市场处处长叶某等7人受贿案,绍兴鉴湖房管所所长谢震天贪污14.29万元、副所长鲁海涛贪污11.09万元、出纳李银华贪污9.09万元案。

    利用职务,前“腐”后继。1999年至2000年,慈溪市拆迁办的一名主任、3名副主任均被该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有趣的是,在前主任倒下后,每名继任者都要向组织上保证“廉洁奉公”,然而实际工作中说的和做的完全是两码事。第二名主任被逮捕后,案子尚在审理之中,第三名就又倒下了。

    私欲膨胀,权为己用。余杭区拆迁办动迁二科科长郦骏,1997年3月,利用办理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工作之便,以其岳母周金仙的名义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拆迁协议,骗取面积为58.5平方米、价值为7万余元的营业房一套。同年4月和1998年10月该拆迁办副主任钟宏、主任张晓多均先后仿效,采用上述手段分别骗取了营业房一套和二套。

    见机而动,不择手段。从发生在房管系统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看,一些人抓住了一切可利用的环节收受好处费。有的利用安置过程中房源的地段、层次等好差之别进行犯罪;有的利用安置户人口和回迁房面积的多少因素;有的利用拆迁安置政策因素;有的利用动迁户对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的不了解因素等等。
    
  市场与计划管理之矛盾
    
  房地产行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现已在我省经济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特别是杭州等中心城市已经占到30%。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高、投资主体多样,而土地等资源稀缺,使得房地产企业竞争激烈。不少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资源,出现不正当竞争。而房地产管理则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等弊端,房地产管理机构既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公司资质审批、商品房预售审批、房地产产权确认、楼层容积、房屋面积确认、所有权证书发放等审批审核大权于一身,又与交易、评估、测绘等合为一体,存在进行权钱交易的客观环境。这是其一。

    其二,房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如对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虽然要经过计划立项、用地审核、规划审批、综合验收、确权发证等几个阶段,本应相互监督制约,但在房管部门内部,由于面积测绘由房管局下属的测绘科垄断,人少事多,外出测绘往往一人包一个区,工作随意性较大,对测绘结果复核率低,致使大多数房屋面积由一个测绘员说了算。而且由于专业性强,长期不轮岗,往往造成内部几个部门、环节之间分工合作、共同作案。
    
  遏制“小虫”猖狂之对策
    
  不久前,在全省房管系统负责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会上,省检察院有关部门领导针对当前“小虫”猖狂之势,谈了检察机关的一些对策和设想。

    打击。近期,检察机关将加大力度查处在房地产用地中规避招投标、在商品房预售审批和面积审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而行贿受贿的案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房地产开发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支招。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建设部门要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对于行贿的房地产企业等,应建议降低其企业资质,暂停其在一定区域一定年限的开发权,情节严重的还应永远逐出房地产市场。对受贿的房管人员和所在机构,也要给予制裁。据了解,宁波北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即将在宁波市范围内推行。

    剥离。对房管部门的审批审核权力,要进一步清理。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如承办房交会,应与房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剥离。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对房屋面积测绘等工作应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全面实行干部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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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吕国成 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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