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会给浙江百姓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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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4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业主:花钱买称心服务 ●物管企业:竞争空前激烈 ●政府部门:遭受观念冲击
《浙江日报》杭州8月7日讯 物业管理跟寻常百姓的联系正越来越紧密。然而,在把方便和服务带给人们的同时,它也给双方带来了不尽的纠纷和烦恼。今年6月,在历时四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姗姗来迟,然而,人们还是对条例的实施充满了期待。
今天,省建设厅召集全省各市、县(市)的建设部门负责人到杭州对此进行分析研究,他们最终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物业管理条例》将给现行的物业管理带来全方位的冲击。
业主“对于城镇居民来说,他们花钱之后将享受到更好的服务”,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仲华告诉记者:“尽管业主们的初始反应会觉得支出增加了,然而从长远看,他们花钱之后将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
他分析说,《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而且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与原先由房产开发商指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做法相比,业主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另外,业主如果对物管企业的服务不满,业主大会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解聘,另觅新“管家”,而不用像以前那样与物业公司争吵不休了。
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将会促使物管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然而,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业主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许多原先住公房、由政府或是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人们,在物业管理由政府管理转为市场行为,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后,必须自家掏腰包出钱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如果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们相比,物业公司老总们的心情显然要沉重许多。在我省现有的近800家物业公司中,绝大部分依附于房产开发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条例》实施后,他们必须按照规定投标,参与竞争。如果服务不到位,随时会被解雇出局。
事实上,我省绝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现状极为惨淡。目前,全省40%以上的物管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少量物业公司微薄赢利。
眼下,对于物管企业来说,在被动地被推向市场之后,如何主动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主管部门《条例》的出台,给政府主管部门带来了一次观念上的冲击。以前,行政部门经常会干预、代替业主选择物管企业。今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组织并加强对物管企业的管理,但不能越俎代庖代业主选定物业公司。《条例》实施后,行政部门也必须按章办事,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他们而言,从现在起,尊重市场、尊重业主意见将成为他们处事的重要准则。
【名词解释】 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房屋、附属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物业可以是建筑物群体,如住宅小区、工业园区,也可以是单独的建筑物,如高层公寓、商业大厦、办公楼宇、旅游宾馆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应建勇 实习生 黄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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