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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补偿款父女、婆媳对簿公堂
www.zjol.com.cn  2003年45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因土地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父女、婆媳因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而撕破脸皮,闹上了法庭。

  一家之主也不能侵占女儿的围垦土地出让金

  1996年8月,李某与赵某 经余杭法院判决离婚,共同生育之女李某某由其母抚养教育。2002年8月,李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该父女的户籍所在地余杭区南苑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分配围垦土地出让金,李某某分得2000余元,2003年2月作为父亲的李某将该款从村民委员会领走,未还给女儿。为此,女儿以其父拒不返还其应得土地出让金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我是一家之长,经济上应由我做主,村委会分配给我女儿的土地出让金由我领取这也是应该的,我不同意将款退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父女关系,但原告已成年,且已结婚成家,其收入理应由其自由支配,被告作为户主代原告领取村委会分配的属原告应得的围垦土地出让金后应及时交付原告。现被告以其是家长,经济上应由其做主为由拒不将领取的款项返还女儿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领取的围垦土地出让金2000余元,理由正当,故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余元。

  离婚了,土地补偿款也有媳妇的份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曾系婆媳关系,2000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之子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其户口仍与被告在同一户,被告系户主。2002年8月,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临平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王某分得20000余元;同月25日,婆婆沈某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从村民委员会领取,拒不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婆婆送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曾系婆媳关系,且目前双方户籍仍同在一户,但民事权利应由其各自享有。被告作为户主代原告领取村委会分配的属原告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后未交付原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由被告负返还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沈某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0000元。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  作者: 徐坚 叶秋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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