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失主收酬金是否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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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3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事件]丢失东西或拾到东西后该怎么办?今年5月,我省出现首家提供遗失物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杭州大家失物寻找服务部,给市民一种新的选择。由下岗工人洪师傅创办的这家服务部,针对“失主难寻失物,拾主难寻失主”的情况,起到中介作用:当拾得人把捡到的物品交来后,服务部联系失主,根据失物价值向失主收取酬金,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得人。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则把失物退给拾得人或转交公安部门。 服务部至今已收到200多条失物信息,找到了100余位失主,其中有70多位失主领回了失物,绝大部分人付了酬金,但有个别人以缺乏依据为由拒付酬金。由于这一新行业尚无收费标准,也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服务部效益并不理想,收入仅够支付房租。 今年初,国内第一家从事报失服务的专业网站在深圳开通。6月,武汉开办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此后南京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 向失主收取酬金缺乏法律依据
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安文: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这个“必要费用”是指必要的管理费用,如保管的花费、寻找失主的花费等,却不包括酬金。如果失主不愿给,则不能强行收取,但失物必须返还。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收取酬金,那就是失主主动要求为他寻找失物。 无偿与有偿招领将长期并存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如果民法学界没有就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取得共识,这类新兴行业就不可能产生。不可否认,有偿失物招领会给无偿失物招领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无偿失物招领最终会退出市场。毕竟拾金不昧作为人类美德,会永久受到人们的尊敬,无偿与有偿的失物招领方式也将长期并存。 有偿失物招领适应社会需求 江苏泗阳县法院法官赵春秀:有人认为失物招领是公安和民政部门的职能,不应设立公司进行营利,其实法律并未禁止其他人从事这些业务。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更有利于实现对失主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更能发挥拾得人和寻物人员的积极性,也因此更能适应社会需求。有偿失物招领可能会冲击拾金不昧的价值观,但这些公司能帮助拾得人索要到部分报酬,使拾金不昧的品行得到适当奖励和鼓励。 【八面来风】 国外的报失业 有偿失物招领在国外被称为“报失业”。日本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拾得物品的人,有权取得一定的报酬;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力机关或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的人,只有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才有权获得报酬;瑞士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交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报酬标准。
(综合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报道)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实习生钟昊 记者叶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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