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犯人减刑首先公示 全省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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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4月1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9月8日,青田县看守所宣布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留所服刑犯人减刑8个月的裁定。9月1日,另一名犯人也被宣布减刑1个月15天。这是青田县检察院实行减刑公示以后第一批被减刑的犯人。 此前,青田县看守所根据留所服刑犯人的表现,准备对3名犯人提请法院予以减刑,将有关材料报请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审核。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这3名犯人的情况,使执法过程更准确、公正、透明,8月8日,青田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将拟减刑的3名犯人的情况打印后发给每一个监室,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请全体服刑犯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他们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余罪尚未交代的,可在8月15日前向驻所检察官举报。 据悉,对犯人实行减刑公示的做法,在浙江省尚属首创。 在8天的公示期内,犯人们对其中一名提请减刑对象的反映和议论比较大,认为他改造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官获悉后又多次找犯人座谈和进行个别谈话,向看守所干警详细了解他的现实表现,全面核实犯人反映情况的真实性。鉴于这名犯人不仅表现一般,而且存在违规行为,驻所检察室不同意对他的减刑,法院也未予裁定减刑。另两名拟减刑的犯人则因确有悔改表现得到大家一致认可而通过了公示,驻所检察室签署了同意减刑的意见,依法报请法院裁定。丽水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了给他们减刑的裁定。 减刑公示在青田县看守所的留所服刑人员中引起较大反响。一名被判刑一年的犯人说:“这个事搞得挺好,给了像我这样的短刑犯一个积极改造,争取提前出狱的机会。”还有一名曾经消极对抗改造的犯人说:“以前由于对看守所规范了解得少,总有一些偏见和猜疑,以为一切都是靠关系,走后门。现在透明了,大家什么事都清楚,心情舒畅了,心服口服了。” 【背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过去一般的做法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犯人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提请法院裁定。青田县检察院认为,这样的程序有一定的缺陷,首先是驻所检察室不可能了解每一个犯人真实的改造情况,难免作出不准确的判断;其次是执法过程不够透明,难以让人信服,尤其是让犯人信服。所以,他们与看守所协商,提出了减刑公示这一建议。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通讯员程锋叶筱筱岳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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