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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生育,社会抚养费怎么征收?
www.zjol.com.cn  2003年11月0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04日讯(记者 胡冠中)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社会抚养费按什么标准征收?针对这个情况,在今天进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分组会议上,委员们专门就此问题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1款法律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

  日前,温州市苍南县计划生育局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紧急请示”,称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苍南县计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原因是当地法院认为其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代表苍南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此,该县计生局请示:对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这个条款,《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与应用》作了说明:城市各区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照所在市的数据为依据。当地县(市、区)不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所在市的数据为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个别地方的法院对《释义与应用》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对这些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裁定不予强制执行,由此诸如象苍南县计生局碰到的问题便凸现了出来。

记者从省统计局了解到,目前我省尚有30多个县(市、区)由于没有建立统计抽样点而无法公布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这个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到《条例》的贯彻执行。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该款应该作出如下解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的数据为依据。当地县(市、区)统计部门未公布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所在的设区的市统计部门没有公布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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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   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胡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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