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改革再助浙企“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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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企业“走出去”更便捷了。笔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获悉,从11月1日起,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属于试点改革省份的浙江。 浙江是2002年10月率先在全国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这是一项对企业“走出去”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包括“取消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不再缴纳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利润可留在境外使用”等多方面。 据外管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负责人吴水平介绍说,新《通知》对浙江企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扩大试点地区审核权限。试点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管局省分局可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据了解,以往,中方外汇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政策意味着浙江一些较大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不用像以前那样等上个把月,一般7个工作日就能在省分局获得确认。 ——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经核准后,在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前,根据实际需求向境外汇出项目的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 据分析,这一条款实事求是地考虑了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以前,投资者只有在等所有国内审批手续完成后才能对外付款,但实际上在境外并购等投资中,由于我省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境外资信记录,外方往往要求我们在项目成功前就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因此新政策将明显增加我省企业与外方谈判时的砝码。 此外,这项政策也将推动浙江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由于前期资金可以提前汇到国外,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时可以替业主垫付部分款项,在投标竞争时就十分有利。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管哲晖 实习生王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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