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零售必须明码标价 原标价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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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香烟是特殊商品,其标价签是否也该与众不同?
从12月20日起,浙江省只认可省烟草公司专为卷烟专卖店统一印制的标价签。也就是说,我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原来使用的那种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普通商品价格签都将作废。
昨日,浙江省物价局为此发出通知。这是我省首次对卷烟零售进行行业规范。
通知要求,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以开架柜台、自选商场等方式零售卷烟的,除在卷烟包装上明示零售价外,还应在卷烟陈列处进行标价,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应同时用中、外文标示。
通知针对8号令中提到的商品的明码标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之要求,规定了我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可采取三种方式,即价目表(牌、本),公告栏、公示栏,标价签(含打码签),并对标价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如品名、产地、规格型号、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统一卷烟零售价格的做法,通知特别强调,卷烟零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明码标价对卷烟进行价格垄断,经营者也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卷烟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或其他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通知还明确规定,卷烟零售明码标价还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记者何国婷 通讯员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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