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社会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救护车事件”考验医患关系
www.zjol.com.cn  2003年12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两年前,宁波一户农家乘坐救护车遇车祸,酿成“一死四伤”的惨剧。“救护车事件”发生后,4名受伤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当地的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98万元。救护车执行任务到底是否存在消费合同关系?辩方律师认为,此案如果适用《消法》,“将对我国的急救医疗事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2003年11月29日上午8时多,宁波市鄞州区农民蒲忠良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天上午,他状告宁波市急救中心(120)的案子二审开庭。

    两年多前,一起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他的生活——在陪岳父出院的路上,他们乘坐的救护车发生了车祸。今年初,车祸中同时受伤的几个亲戚将宁波市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坐救护车被撞

    2001年10月3日,蒲忠良的岳父——87岁高龄的赵二梅老人从宁波市第二医院出院,“老人家年龄大又生着病,坐救护车能躺着回去,里面还配备医护人员,我们觉得安全”。于是子女们拨打了120,让宁波市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执行一趟特殊的任务。

    当晚9时左右,赵二梅安稳地躺在救护车里。他的三女儿赵秀丽、大儿子赵益忠、二儿子赵益光也一起上了车。而蒲忠良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其余家人开着自备车跟在了急救车后面。

    然而,从医院出发不久,一场意外事件发生。当救护车开到宁波市区三眼桥路口左转弯时,一辆大货车从对面疾驰而来。避让不及,救护车与大货车“嘭”地一声撞了个正着。

    “当时我只看到一辆车朝我们开过来,我想我死定了……”蒲忠良回忆说,“等我醒过来时,已经是8天以后。”蒲忠良的女婿一直开车跟在后面,回忆起车祸,他说:“爸爸(蒲忠良)被卡在了副驾驶的位置,我们几个人用钢管撬开才把他救出来。”

    赵二梅伤势严重,坐在车上的几位家属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赵二梅经过这么一折腾又回到了医院,陪他住院又多了三个人——三女儿、二儿子和大女婿。
 
  “一死四伤”伤痛全家
    赵二梅头部受到了外伤。老人在车祸第二天去世。对于他的突然离世,家人一直后悔莫及。蒲忠良的妻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前两次出院,我们也是叫救护车的,一次价格大约在140元左右。我们有自备车,叫救护车为的是能安全一点。”

    蒲忠良卷起裤腿,手术留下的疤痕清晰可见。“右脚踝骨折,住了两次院,现在还有后遗症,走路有些瘸。”蒲忠良又解开了上衣的扣子,肩部的伤疤对他来说更是致命打击。他说:“这里骨折了,医生还说手臂神经也损伤。”

    “他脚上的石膏固定了4个多月,肩上的钢板夹了8个多月。”一旁的妻子忍不住插话,眼泪一直在眼眶打转:“我们都是农民,没力气干农活,我们靠什么来吃饭?现在插秧、割稻,什么事都只能雇人。”蒲忠良叹了口气,“鉴定过了,手和脚都是十级伤残。我成了一个残疾人。”

    车祸还留给赵秀丽的是她的一只耳朵听不到。有关部门给出鉴定:因该事故致左耳鼓膜穿孔、左耳神经性耳聋,经伤残评定为九级。赵益光的伤也不轻——左足骨折,他也在医院住了8天。赵益忠后腰外伤,稍感幸运。

    “当时,家里乱成了一片。”赵秀丽的丈夫回忆,“老岳父突然去世,我们要操办丧事。而我妻子、蒲忠良、赵益光却都躺在病床上需要照顾。”

    不难想象,车祸给这个平静的大家庭留下了难以挽回的伤痛。
    
  一审判决仅获赔15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宁波市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大货车超载致刹车不灵,且不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也未确保行车安全。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责任分清了,接下来的赔偿问题却起了争执。“他们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宁波市急救中心与货车司机无法接受蒲忠良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2003年4月21日,在车祸中受伤的蒲忠良等4人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第一被告赔偿他们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8.98万元,并由第二被告大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让被告颇感意外的是,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是《消法》等相关法律。接到诉状后,货车司机觉得难以接受,宁波市急救中心更是反应激烈。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以《消法》提起诉讼的意图显而易见的——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金。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相比,《消法》有关条款规定,残疾者在获得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的6至20倍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按当地年生活费的6至15倍获残疾赔偿金。

    2001年1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曾率先对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消法》规定。所以,一旦法院认定蒲忠良等人乘救护车的消费合同关系成立,按《消法》索赔,一般情况下赔偿金能提高好几倍。

    但一审判决令蒲忠良很失望。2003年9月1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波市急救中心是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非营利性的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他们的业务范围是为急症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急救医疗、临床教学、医学教研等。”基于此,法庭认为宁波市急救中心不是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

    法庭判决被告支付赵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者补助费、抚恤金共计15.28万元。
    
  中院二审“激辩”实录

    拿着一纸判决,蒲忠良他们继续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救护车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月29日上午,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一番唇枪舌剑。蒲忠良的代理律师陆汉明抓住一审判决书对宁波市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服务单位性质的认定,称医患关系都被纳入《消法》,急救中心接送病人当然也适用《消法》规定。宁波市急救中心代理人司徒建成律师则辩称,如果医患关系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赔偿的仅仅是赵二梅老人,而不是蒲忠良等4位上诉人,因为他们4人不是病人。

    第二轮辩论,陆汉明律师紧盯《消法》条文,提出《消法》对经营者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或“非营利为目的”之分,也没有规定对“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适用《消法》。他认为,宁波市急救中心属“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以及“不具有客运合同主体特征”不能成为不适用《消法》的理由。

    司徒建成律师进行了反驳,他列举西安市今年9月制定的《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该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强调,收费并不是判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的一个标准。急救中心与普通经营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不具有经营者的权利,也不具有经营者的法律特征。相应的,对方也不能作为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认定。

    庭审最后,司徒建成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定急救中心是经营者,救护车适用《消法》,那么将对我国的急救医疗事业产生极大的影响。全国各地的急救中心受此案例影响,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保证安全,将可能会少出车、少出诊,那样真正受损失的还是广大的老百姓。”对此,上诉方律师陆汉明立即指出:“起诉宁波市急救中心是为了加强他们的责任心,急救中心应该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端正自己,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据悉,本案二审将择期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如果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意见,欢迎来电来信,参加讨论。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记者 郑巍 通讯员 子桦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