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特大注册资金抽逃案昨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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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先东挪西借,筹集注册巨款,公司注册以后,又抽出资金还给别人,这几乎是生意场上的老套路。很少有人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昨天,66岁的杨德才(化名),被江干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也是省内最大的注册资金抽逃案。
1500万资金“蒸发”
今年7月,江干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两家3月份刚成立的公司,杭州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某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多达1500万,均不知去向。
这两家公司是杨德才3月份刚刚注册的,一个人实在“忙”不过来,自己当了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另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则是杨的妻子。
执法人员认为,短短三四个月时间,就抽出几乎全部注册资金,很不正常,这两家公司有可能是虚假注册,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很快,案子就移交给江干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这1500万资金究竟转移到哪里去呢?尽管杨德才做得很巧妙,并没有直来直去地把钱借过来,再还过去,但还是留下蛛丝马迹。江干警方面临着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巨款只在账户兜个圈
今年9月30日,杨德才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江干警方刑事拘留,并于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今年3月,杨德才分别向余杭某纸业有限公司分别借款600万元、400万元共计1000万元。3月12日,通过自己的公司、自己和妻子的个人股票账户,他将这笔钱转入杭州 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虚假验资、注册。随后,又将其中的500万元资金转账到杭州某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再一次进行虚假验资、注册。等到验资完成后,他已先后抽逃1500万元注册资金。
杨德才太自信了,压根没有想到,自己已经犯法。事实上,这里的所谓注册资金,只是一个数字游戏,1500万元巨款只是在两家公司的账面上划个圈,就“蒸发”了。
据江干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介绍,注册资金抽逃以后,虽然有的企业仍能正常经营,看上去并没有产生多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但这是存在相当大的侥幸心理,并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办案民警举例说,假设一家公司本身只有50万注册资金,那么如果有一项标的100万的业务,人家就不会轻易签约,但如果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或者虚报注册资金成200万甚至500万,就完全有可能揽下这笔业务。实际上这样做潜在风险很大,万一失败,当事双方的利益很难保证。
变味的“招商引资”
抽逃出资罪又与地方招商引资密不可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与政府政绩联合起来,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将机关干部的工资与招商引资数量挂钩,给每个机关干部下指标。完成任务,既有一笔数额可观的奖金,又是一种政绩。这在政府官员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甚至不惜“做手脚”达到引资的目的。
一些投资商也看准这一心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换个名字重新作工商登记,甚至在同一城市可以从一个区改头换面换到另一个区。极少数“商人”可能本身并不具备实力,所谓的“投资”主要是想通过拿合作项目到银行贷款融资,项目一旦签约,不但其承诺的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甚至利用股东的身份抽逃合资公司的资金。因此,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吸引、借入外资搞建设项目的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谁来培养信用社会
抽逃注册资金罪虽在《刑法》中颁布多年,但在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并不多见。以前大多定性为违规,以行政处罚为主,很少真正立案。去年,江干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等几家单位举行联合执法行动,就发现查处了21起涉嫌注册资金抽逃或者虚假出资的案例。
一位任职于工商部门的人士说,从工商管理角度看,目前,注册资本表面上缴纳情况还不错,但实际上,要么在注册之后抽逃资金,要么最初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抽逃出资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并非这种犯罪行为以前没有,而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刑法中对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真正处罚和惩罚的也只是少数,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这种“力度”,不是法律定刑的高低,而是能否构成一张严密的法网,在这个法网中,最主要的工作不是惩罚的轻重,而是“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即处罚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果大部分虚报注册资本罪都没有得到惩罚,那么人们就会觉得这种行为是正常的。
新闻链接: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207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孙毅 邵艳 田平
记者 何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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