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新规定: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担保与施工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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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社杭州1月2日电(记者
朱立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近日向欠薪建筑企业打出重拳:建筑企业必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办妥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开设、资金存足等手续;未办妥手续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这两个部门规定,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2%左右,一般不超过30万元,担保正常终止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与此同时,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当保障金数额不足支付时,建筑企业必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后,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要求,全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具体额度和办理程序;保障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该降级的降级,该清退的清退,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记者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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