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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www.zjol.com.cn  2004年01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第九部分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报记者近日走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请他就此进行解读。
    
  记者:怎样理解依法治省在我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性?
    
  郑志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可以说,推进依法治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浙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战略性举措,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加快实现浙江的发展,根本的动力在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深化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以健全的体制保障发展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省委提出,改革抓深化。怎么深化呢?我的理解,一是改革领域的深化,要从经济体制的微观层面向宏观层面深化,即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化、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等;二是改革方式的深化,要从过去那种探索式的、分散突击、自主自发的改革方式,向理性规范的、整体部署的、统筹安排的改革方式深化。
    
  这样的改革深化,就需要按照“五个统筹”的发展观、“五个坚持”的改革观的指导,有组织、有步骤、有目标地推进,防止改革的盲目性、片面性、短期性的后果。这就不仅需要运用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也需要更多地运用法制手段,解决当前改革中因制度失缺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通过推进依法治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浙江的法制创新,推动、促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依靠法的强制力排除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可以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在我省的不断完善,为经济建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记者:法制建设是依法治省的基础,我省应该重点加强哪些方面的地方立法?
    
  郑志耿:浙江在突破旧的体制方面,做出过很多富有成效的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在营造和构建新的制度与体制,形成法治环境方面,有不少建树,在具体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也是率先的、创新的。比如在市场交易、产权保护、社会保障、财经管理等很多方面的地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上看,制度和体制方面目前仍存在不少失缺。
    
  这些失缺就成了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偏向,浙江大学姚先国教授把它概括为市场化进程较快和市场规范化滞后的矛盾,这是很有道理的。我的理解,市场规范化滞后,首先表现为管理制度化程度相对滞后,这个矛盾在我省相对突出。这需要通过不断创造新的制度供给来满足市场化对制度的需求。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应该重点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城乡统筹和“三农”问题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增加良性、有效的制度供给。
    
  此外,我省经济的外向度越来越高,因而急需通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营造更具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保持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增长,从而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顺利实现。记者:法治环境是人们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与投资环境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是什么?
    
  郑志耿:现在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有些地方将投资环境单纯地理解为减免税、开发区“飞地”、廉价供地、“重点保护”之类的政策优惠和领导关照等。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是流动的,价格是均衡的,税费是规范的,在这方面搞“优惠政策”不是长效机制,反而会引致投资短期行为和各种“寻租”现象。从发展的可持续性看,投资环境的根本,就是法治环境和生态环境。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法治环境对一个地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开始上升,并且日益成为关键因素之一。例如对于外资进入来说,低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吸引力,但时至今日,外资进入更为看重的,是一个地区或者区域是否具有能够保障资本经营安全、效率的稳定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的主要表现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为,重点在于公权力的依法规范和行使。所谓公权力,主要是党政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力。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只有公权做到依法行使,才能使公权力具有公平和效率的功能,同时也能使私权力得到有效保护,私权保障就能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增强发展的动力。公权力依法行使,腐败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由此,法治环境才能得到根本改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拥有活力和动力。
    
  这几年,通过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我省的乱审批和政府部门职权越位、错位等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和纠正,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人员行为得到严格管理和规范,广大人民群众的行政救济权在法律制度上有充分的保障。但在拆迁征地、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公权力依法行使水平仍然不高,出现不少问题。这虽然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某种“路径依赖”现象,但从工作上看,是与我们的法治建设水平不高有关,仍需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应及时妥善地给予解决。
    
  记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监督必不可少。你认为应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郑志耿: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得到监督。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识性的认识。决策者、管理者和执法者必须树立“公权法定”的观念,严格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防止公权力走偏。对“公权”实行监督,才能防止走偏。
    
  目前,我省在法律监督方面,已取得不少成果,但监督制度体制尚未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的主体很多,缺乏整合,力量分散,效能不高,甚至出现乱监督的现象;职权性监督和非职权性监督界限不清,监督责任未落实,同时还存在监督不作为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体系和体制;着重在于划分非职权性监督和职权性监督的界线和分工,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整合的监督功能。要进一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健全监督程序机制,划分监督职能,落实监督责任,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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