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元旦起实施 新条例有3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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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首次做到了“工者有其保险”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元旦起正式实施。这一影响重大的新条例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联合出台。为帮助劳动者了解新条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昨天,记者请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科长陈平良详细解说了条例在具体操作中3大变化。
7类主动失业也可享受保险
据介绍,新《条例》充分考虑了“劳动者是弱者”这一因素,这表现在我省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劳动者易遭遇许多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情况,因此,新《条例》首次界定了7类主动失业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打破了《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只要是自己提出中断就业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这一局限,如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及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点评:这一失业新界定,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权益,不仅要求放低,范围也扩大了,更显人性化。
丈夫也能拿生育子女的“失业补助”
新《条例》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享受期限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提供“生育补助”。其中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据了解,目前,国内保留这一“优厚“政策的省份已不多。
点评:一般情况下,生育子女的有关补助大都是女方才有资格享受,但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让失业的夫妻能够支付生育子女的手术费、抚养费等。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可累加
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问题上,对一部分超过新《条例》有关规定期限登记的失业人员,新《条例》也是首次人性化地提出了视同重新就业的规定,而不像原规定的那样全部视作放弃。
这其中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前来登记的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等等,都视同重新就业。
点评:这一变化巨大,充分保护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这一基本权利。假设一劳动者原缴纳了10年的失业保险费,约可享受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中断下次再缴费,前 面可享受的月份与后面重新缴纳后享受的月份,二者可累加起来,体现了为劳动者所想这一大方向。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 任 劳 记者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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