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长假就在眼前,辛苦了一年的老百姓一定想出去放松一下吧。可是有些旅行社钻旅游合同的空子,利用文字游戏在旅游行程、航班、酒店、景点等合同约定内容上打“擦边球”,设置陷阱,诱使游客“上当”。
近期推行的《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打破了一直以来由旅行社自行拟制格式合同的惯例。
花招一:某旅行社在与你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标明住宿的酒店与其他旅行社的星级标准一样,但价钱却低许多。其实,相同星级的酒店因地理位置不同,价格差异较大。特别是不在景区或市区内的酒店,价钱往往较低,但你却得辗转酒店与景区,费时又费力。
花招二:合同上注明包多少餐,标准如何如何,看起来很优惠,而实际标准却不尽如人意。
花招三:合同中模糊地称乘坐“交通车”,而车型却不明确,您在旅程中乘坐的交通车有无空调、性能如何等等,就难以保障。
花招四:合同中只注明机型,而回避起飞时间。有的旅行社选择“夜航”航班,可省下一笔不少的钱。而您抵达目的地后,往往体力不足而游兴大减。返程时,到达机场时民航交通车大都已收班,您只能“打的”回家。
应招:新文本规定,乙方(旅行社)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同时,新文本在“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中,详细地列出了交通工具的各个种类和标准,并注有“起止地”。
花招五:广告中声称旅游费用里包含门票费,但旅游景区常常分“大票”、“小票”。“大票”是景区大门的票,像“景中景”、“园中园”、索道费用等,都要游客另外出资购买。
花招六:合同中的景点清单一长串,让人觉得“行程丰富”。其实,这些清单很可能是“分解”过的,一个景点排上几个分点的名字,或是选择一系列门票价格低或免费的景点。
应招:新文本规定,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旅游者)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花招七:合同中回避了购物。导游受利益驱使随意安排游客购物,几乎每到一景点都有购物活动,例如近来许多海外游比境内游还便宜,其猫腻就在购物上。
应招:新文本规定,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同时,新文本还要求详细地列出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每人费用、总金额等。专家提醒,旅游合同是处理旅游纠纷的法律依据。您在掏钱之前,务必仔细核实合同各项条款,千万不能只看报价就签字。签约时,您得注意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经办人是否签了真实姓名。
新文本一方面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对旅游者逾期不付款、擅自改变行程内容,如离团不归、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等,也明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旅游者在维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违约。新文本长达8页,填空比较多,出游者可不要不耐烦,请人代签马虎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