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证券公司劳动路营业部原副经理钟建华挪用客户1.795亿元资金,被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是杭州公安经侦部门所侦破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挪用资金案件。
案发
去年1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浙江某证券有限公司(下称证券公司)报案:浙江省某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到劳动路营业部办理国债卖出手续时发现,其股东账户上的国债已被人全部卖出。该公司查出系劳动路营业部副经理钟建华挪用了此款办理了国债回购,即将国债抵押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到期后将资金付给交易所“赎”回国债。
钟建华,今年34岁。1992年7月,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证券公司。1998年被任命为劳动路营业部副经理(时为柳莺营业部),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
缘起
2000年3月,钟建华在朋友刘方的引见下,认识了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实业)一位副总经理。该公司需5000万元资金解燃眉之急,希望钟建华给他们想想办法,半年后一定归还,年息8%。
于是钟找到了“开发公司”,提出非常优惠的政策,要求开发公司出资5000万元购买国债,并承诺只要对方确保一年内不动所购国债,就支付2.5%的派息。3月23日,开发公司划出7000万元到柳莺营业部设立的资金账户(账号为A)用以购买国债,并于当天购买了面值6989.5万元的99年第八期国债。
随后,钟建华即利用职务之便虚设一个“沈小武”的资金账户(账号为B),把开发公司的账号A挂到“沈小武”账号B下,就轻易、平稳地将6989.5万元面值的国债转入到虚设的“沈小武”资金账户之中。
刘方马上将海南实业6000万元股票指定到柳莺营业部交易,作为对5000万元借款的抵押,出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实确有市值7000万元左右股票的证明。
3月27日、28日、29日,钟建华将面值6980万元国债作回购,期限182天。
30日,钟建华将5000万元划给了海南实业,其他的余额则仍留在账面上。此后,开发公司仍不断地注入资金购买国债,累计达1.1亿元。3个月后,海南实业还回了本金,虽然只有3个月的时间,但是海南实业仍然支付给了营业部200余万的半年利息款。
与此同时,钟建华多次将“沈小武”账户内的资金借于他人,为了确保风险,借给的都是“信得过的朋友”炒股或者投资,营业部因此累计获得利息收益800余万元。
大挫
2000年7月26日,刘方又带某创业公司的副总郭某来找钟建华,创业公司上市缺少1.5亿元,希望钟建华能够帮助。
钟建华同意,由营业部借款1.5亿,先期支付5000万,剩下的陆续到账,期限为一年,年息8%,每半年支付利息。如果利益好还可以适当给营业部追加效益款。5000万元则在2001年6月30日前归还资金总额及利息。钟将海南实业划回的5000万元资金从“沈小武”账户划出,分别划入创业公司指定的两个账户上。此后两个月内,郭某的两位助手住在柳莺宾馆,将5000万元全部买进襄阳轴承股票,想通过收购襄阳轴承股票借壳上市。
2000年11月,按照原约定,对方需支付年息8%、共计166万元的利息。但是,到了12月份,对方还没有支付利息,这让钟建华感到不安,他多次打电话给刘方,希望他出面帮助解围,却怎么也打不通。其实,此时的刘方正因为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调查处理,2001年9月刘方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
从2001年6月开始,股市连连受挫。创业公司所购买的襄阳轴承股票未能幸免,原来平均购入价14元左右,到最后只剩下5元左右的市价,3000多万元沉入股海,没有了声息。2001年12月27日,郭某在钟建华的要求下,将131375股襄阳轴承股票卖出,用所得资金支付利息款。并想办法弥补其他损失。
2003年1月27日,开发公司要求营业部卖出开发公司账面上的4000万元国债,并且将资金划回该公司。钟挪用巨额资金一事案发。
由于钟建华挪用巨额资金,造成开发公司巨额损失。经过法院审理,证券公司须对钟建华挪用资金造成的4110万元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