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机动车检验下月开始12月结束 注意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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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4年杭州机动车检验工作将从3月1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交警部门提醒,凡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签注到2004年12月(含)前的机动车辆均应参加本年度的检验。车主请注意以下信息:
警灯警报器
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特种车需持2003年《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新版本),无此使用证的,一律拆除。查安全装置
对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的在用载货汽车和挂车(包括2003年3月1日以后新生产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国家标准查验侧面防护装置。车辆后部离地间隙大于55厘米的,按照国家标准查验后下部防护装置。
更注重环保
对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及散体物料运输的自卸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查验安装可开启式密闭顶盖,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整改后再检验。
调整检验周期
对距注册登记日期不满6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两年检验1次;对核准延缓报废车辆和部分车辆的特殊(临时)检验次数,不得擅自更改检验周期;对其他车辆一年检验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机动车检验周期有新规定的,检验次数则按新规定执行。
便民措施
根据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改变的检验有效期的签注方式,对下一年度(两年1次的车辆再顺后1年)检验有效期所签注的月份,一律由号牌末尾数代表的月份数,改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的月份数。对注册登记的车辆,检验有效期所签注的方式,统一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的月份数进行签注。
附:车辆检验区域划分
杭州市公交总公司所属的车辆在第九车辆检测站(绍兴路127号)检验。 (二)市区营运小型出租客车,在第十车辆检测站(西溪路661号)检验。 (三)市区过户、转入车辆(包括市属县、市和余杭区、萧山区的市管车辆)及市区摩托车(包括经核准延缓报废的摩托车)在第四车辆检测站(石祥路589号)检验。 (四)市区的全挂车、半挂车、集装箱专用车、吊车等特种车辆和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大型客车及载质量8吨(不含)以上的自卸车,市区摩托车在第二车辆检测站(滨江区江晖路与滨康路交汇处)检验。 (五)其他在用车辆参加定期检验时(包括延缓报废车辆)实行“车主自行选择就近检验”的通检方式进行。 (六)市区新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初次安全技术检验的,办理审核手续后,分别在第一、第二、第三、第九、第十车辆检测站检验(不含抵押登记等受理职能);新车免检的车辆,分别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和市公安局第四车辆检测站及元通、申浙、友通、康达等办证点检验。
●权威提醒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其所有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领填的《车辆定期检验表》和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证(单)直接送检,并在检验表背页右上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送检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号牌应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外部附件安装牢固、有效,其钢板弹簧规格及片数、轮胎型号规格,外廓尺寸和拦板高度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未经许可在车上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及其他各类非法悬挂、粘贴的标志牌(证),在送检或路查中,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拆除没收。
●各类大小货车、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除外,不含中巴车)的车身后部及前车门两侧,须喷刷放大2至4倍的牌照号码和单位全称。 延缓报废车辆,须按照规定申请核准(不得延缓的车辆除外),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上路行驶,未经申请办理延长车辆使用手续的,一律不予检验。
●座位数大于9座的客运车辆及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应装备灭火器。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庄琪 陈建能 本报记者 何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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