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工商局依法执法,查处的又是同一作坊加工的假冒伪劣口罩,给予的又是同样的处罚,然而,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与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的结果却迥异。前天上午,笔者获悉,去年4月非典时期,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查处的“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已顺利结案。然而,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却因查处金华市同康堂药房销售“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假冒伪劣口罩成了被告。同康堂药房诉婺城工商分局扣押财产行政争议案今天将在婺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劣质口罩被依法扣留
据了解,去年4月24日,金华婺城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从同康堂大药房购买的标注为12层的口罩只有9层纱布,无法作为预防非典的口罩使用。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马上赶到同康堂药房检查,发现包装标为“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的药用脱脂全棉纱布口罩没有厂名、厂址,且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这些口罩的纱布质量低劣。检查时,同康堂药房业主刘廷芳拒不提供进货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证明。由此,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剩余的1182只“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劣质口罩,并向同康堂药房送达了婺工商扣字(2003)第35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去年7月21日,婺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对同康堂药房作出行政处罚。
店主将工商告上法庭
而同康堂药房业主刘廷芳却将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告上法庭。去年8月7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同康堂药房刘廷芳诉称,他经销的“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特级卫生口罩货源正宗,不属假冒伪劣商品,被告以涉嫌假冒伪劣商品为由扣押原告经销的口罩,违反法定程序,超期限扣留,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而被告婺城工商分局辩称,当时正值非典肆虐之际,各级政府都把抗击非典、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列为重中之重,因此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婺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迅速前往同康堂药房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其所售的“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口罩虚假标识引人误解,其12层的口罩不足12层,纱布里层质地稀疏,同时不具有防病毒的效能。当事人刘廷芳在接受检查时拒不提供进货渠道、进货合法凭证及产品合格证。婺城工商分局认为同康堂药房涉嫌经销假冒伪劣口罩,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审理多波折引人关注
去年9月24日,经审理,婺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同康堂药房的诉讼请求。同康堂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16日,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婺城区法院判决书,发回重审。此案一波三折,结局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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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工商分局查处口罩案
去年4月23日,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城中工商所巡查时发现黄岩城关“志军日杂百货商店”内销售标有“药用脱脂全棉纱布,12层15×20厘米,特级卫生口罩”字样的口罩,现场查获35只,部分已售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标注商品性能、用途、等级、功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黄岩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销毁了收缴查扣在案的35只口罩,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据业主王志军说,店内的“黄岩志军日杂百货商店”特级卫生口罩是她在台州路桥加工的,货都是由对方直接送到店中。所谓的“药用脱脂全棉纱布,12层15×20厘米,特级卫生口罩”外包装标注全系杜撰,没有任何依据也未经有关部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