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干区智破50例“零口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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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突破 公安大展“破金术”
曾经,在一些犯罪分子中流行这样一句话:“抗拒交代回家过年,老实交代牢底坐穿”,这是针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在警界流行时一些犯罪分子的心态写照。而当“零口供”出现之后,许多看似疑难案件都在警方的努力下有效地破解。
昨天,江干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分局去年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达700多人,其中有50多名的犯罪嫌疑人是“零口供”,却照样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而这信奉“沉默是金”的50多名犯罪嫌疑人,最终之所以均被绳之于法,离不开公安人员机智的“破金术”,使其犯罪事实在“证据链”面前水落石出。
2003年10月10日下午3点左右,三里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过上午繁忙,开始安静下来。当时,一辆汽车停在路边,车里的人大概是疲惫,睡得西倒东歪,一只黑色拎包随意放在一旁,里面装着手机、存折、现金等价值一万多元的钱财。这时,山东枣庄人孙某瞅准周围人影稀疏,偷偷把手伸进驾驶室车窗,想拎起黑色拎包就走。此时此刻,一名保安巡逻市场经过。他见孙某鬼鬼祟祟,便大声呵斥,孙某一惊放下包撒腿就跑。最后,保安追过去将其逮住。
在审讯中,孙某仗着没被当场人赃俱获来了个死不认帐,只承认“我只是路过了三里亭农副产品市场”,“我看到了车里有人在睡觉”,“我看到车里有包”这三点,拒不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这时,公安机关根据三点确认了他的盗窃行为成立:第一,有名保安看到他的背影走过这辆车子;第二,另有一名保安看到他的手往车里伸过一下;第三,车内的皮包已被动过。再结合当时人迹稀少,混淆的可能性很少,就算此案中孙提供的是“零口供”——拒不认但照样有偷窃嫌疑将其逮捕。
交锋
“零口供”激发民警“斗志”
“零口供”的通俗解释: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办案程序一改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方式,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这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3年6月1日下午,江干区居民高某打电话约来常山人杨某、叶某等人,赶到江干区彭埠镇备塘中路“丹丹茶楼”,找到店主陈某等人,以“赌博杀猪”为借口,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进行敲诈。当江干公安机关拘留高某等人时,高某依然嬉皮笑脸地对执法人员说:“只要我不交代、不承认,你们处理不了我。”
高某绰号“高流氓”,是个老油条,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拘审,颇具反侦察能力。他认为,只要自己拒不认罪,刑事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拿不到口供还得将他放了。然而,这次,他错了。30天后,经办民警来到他被拘留的地方。当时,高某还得意忘形地认为他们是来放他出去。这时,民警并不是开锁放高某,反是当面拿出逮捕证。高某顿时傻眼——自己没有提供口供,公机关怎么就认定他犯罪行为?
原来,尽管高某是零口供,但他的同谋杨某和叶某都已认罪。经办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细节一一寻找旁证。通过诸多旁证,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检察院提请将高某逮捕。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办“零口供”案件的民警要付出更多的心血,这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类极具挑战性的案件也激发了民警们的“斗志”。一名警官坦言相告:“跟这些人斗智斗勇嘛,虽然苦,但也特别有意思。”
前年12月7日,50多岁的上海人顾某带一名老太太来到杭州。他们住进杭城某宾馆后,顾某将老太太杀害,抢走一万多元钱财。江干区公安分局的干警经过20多天的努力将其抓获。然而,顾某以自己使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而拒不交代。江干区刑侦大队的刑警经过详细调查,在现场查找到顾某留下的痕迹,又在顾某身上查出老太太的钱财,还查清顾某使用的假身份证的由来,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最后,“死不认罪”的顾某于去年5月份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
手段
骨骼鉴定与分贝测定
对于办案民警来说,一些不太显著的细节往往成为案件的“关键之锁”,而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则成为突破整个案件的金钥匙。
2003年10月9日,江山市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然在此前,他在审讯过程中,对自己的年龄和身份都不交代,对其犯罪行为更是不坦白承认。
2003年3月底开始,他多次潜入他人住宅行窃,作案手段以插片入房间,或是从窗中将失主的裤子勾出,取走钥匙打开房门,窃走手机等钱物。王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仅是某失主被偷的手机和从王某身上搜出,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失主的手机就是王某所偷的。两者之间缺少一个必要的、衔接性的证据。
为了寻找蛛丝马迹,经办民警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突破性的线索:该失主手机被偷的当晚,他的开出租车的朋友恰好睡在他家。当王蹑手蹑脚进失主房间时,正好这个朋友起床。虽然当时房里没开灯,但那天月色皎洁,失主的朋友没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中撞见了王某。双方各自吓了一大跳,在受惊吓的情况下,王某的容貌和体态特征深深地烙在失主朋友脑海里。接着,经办民警想方设法找到这位司机,并安排了他和王某在相同情景中见面。模拟情景后,司机一眼认定王某是当晚遇到的盗贼。
对于王不肯交代自己的年龄,称自己是未成年人一说。公安机关则是请来了专家解决难题。专家对王某进行骨骼年龄鉴定后,证实他的年龄是16岁到18岁之间。通过上述两样证据,再加上王某在现场留下的一些经技术鉴定有效的证据,虽然是零口供,但他也能认定证据确凿而被绳之以法。
对于零口供,公安机关除了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外,还需要付出额外财力。以鉴定骨骼年龄为例,作一次需要300多元,其他的如DNA鉴定、CT检查更是经常性财力付出。当然,对付“零口供”,来自其他部门的“友情支援”,有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奇效。
2003年7月3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杭州某公司办公室主任龙某以谈工作为由,把女职员金某骗到办公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寄希望于龙某的口供来给他定强奸罪似乎不太可能,在这种零口供情况下,经办民警注意到金某所说的一个细节,案发时她曾大声呼救,可工厂里噪音太大,没有人听到。随后,公安机关请环保部门对该工厂的噪音分贝进行鉴定。其结果证实了金所言,在此分贝下,外面确实听不到金当时的呼救声。再根据DNA的技术鉴定等证据,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移交检察机关起诉龙某。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背景
“零口供”与“米兰达警告”
零口供是与“沉默权”相关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你有权找律师,审问时可有律师在场?”这段话耳熟能详,其实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而“沉默权”就源自它。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亚利桑那州的案件:一名18岁的姑娘遭人绑架强奸。事后,她指认一个叫“米兰达”的人所为。警方随即审讯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根据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但他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而上诉的理由则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称,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决不会供认。考虑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为了避免在今后司法程序中再出现类似问题,美国司法机关规定,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嫌疑人时,都要说上一段“你有权保持沉默……”,以告知嫌疑人在必要时可以不回答讯问,保持沉默。这段话也因此被命名为“米兰达警告”。
“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写进《人权公约》。自1998年,我国签署这一公约后,“沉默权”问题就被摆上桌面,以往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提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已逐渐在一些城乡悄悄消失。
不管是沉默权也好,零口供也好,都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疑难案件的侦破更需要讲究科学性和技术性。他们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侦查,在取得可以相互印证的多方面确凿证据之后才宣告侦查终结。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邵燕 阮骏 实习生 贺琤 记者 祝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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