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防艾滋病的浙江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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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3月1日天起,浙江省将正式实施《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我省艾滋病、性病迅速上升的势头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作用。《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作用及其具体内容如何,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该办法的起草者之一郑伟。
问: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的防治办法重点突出了哪几个方面内容,其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哪里?
答:重点突出了对相关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关爱。如在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套发放柜;宾馆、美容美发、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艾滋病、性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若犯罪,将受到何种处罚;艾滋病、性病病人,艾滋病感染者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问:发放安全套一度在全国其他省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它是变相鼓励卖淫嫖娼。现在我省不但要在公共场所要设置安全套发放柜,还要对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做体检,发予健康证明,这是否会引起更大的争议?
答:我省在《办法》中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套发放柜,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包括艾滋病、性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这并没有纵容卖淫嫖娼的含意。

我国的国情、法律和伦理道德观绝不允许在我国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历来都对此进行严厉的打击,但实事求是地说,有时候事情的发展与我们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性病感染报告数每年均以30%—40%的速度快速递增,事实证明,光靠公安部门严打是不够的。
世界各国经验证明,控制艾滋病传播最有效的办法是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泰国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上世纪90年代,泰国每年有大量人群感染艾滋病,现在,泰国安全套使用率已经达到了80%,艾滋病感染率也下降了70%以上。
鉴于此,2001年,我国开始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娱乐场所引进100%使用安全套项目,第一批试点选在江苏靖江和湖北黄陂,2002年又启动了湖南澧县和海南儋州两个城市。试点结果表明,这几个地方娱乐场所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性病和艾滋病发病率减少了50%,而且卖淫嫖娼行为并未因此增多。
这说明,发放安全套和公安部门的严打并不矛盾,也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应大力推广。
问:我省出台的防治办法中有一些非常人性化的亮点,如它规定了艾滋病、性病病人和感染者享有诸多的权利,艾滋病人到底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呢?
答:《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其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为低保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人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若未尽保密泄露出去,将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问:有些人认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得病都是咎由自取,没必要给予这么多关怀,防治办法是在滥用人们的同情。那么,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规定这么多的权利的出发点是为了什么?
答:首先,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也是人,即便犯错也要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这些人受感染除了吸毒、性乱外,还有许多是因为输血、母婴传播,甚至被动感染的,他们中许多人也是无辜的。
如果将这些人一棍子打死、逼上绝路,那将导致难以想像的后果。大量资料证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遭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歧视,这些歧视将大量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逼入“地下”。
我国累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100万,这仅仅是一个估计数字。卫生部最新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累计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数字仅有6万余人,报告数和估计数相比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都是不知情的病毒感染者。如果严重歧视他们,那他们的选择只有一个:隐瞒病情,绝不主动接受治疗。
如此一来,由于社会歧视而隐蔽起来的感染者,将会越来越多,而且部分人还会产生报复心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将会受到极大阻碍。
因此,反对歧视和防治艾滋病的关系,是一个保护他们与保护我们的辩证关系,关爱他人就是关爱我们自己,歧视他们就是给社会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问:《办法》规定了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应履行何种义务,如果违反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办法》规定,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学习有关防治知识,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病毒,扩散,避免危害他人,更不得故意传染他人。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必须将其发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不得隐瞒。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世界各地,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定为重罪。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如在美国爱达荷州,故意传播艾滋病将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而在瑞典,一名25岁的男子就因故意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两名妇女,而被判处了5年徒刑,并被处以172.4万瑞典克朗(相当于1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问:除了对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为何还对执法部门提出了严格要求: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提前解除羁押等?
答:1997年,杭州抓获的一个扒窃团伙中,有50多人涉案,其中18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当时警方只是将他们遣返原籍;2003年3月抓获的扒窃人员10人中又有5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警方也无奈地将这5人释放;但这些人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到2003年底,这批人仅在杭州翠苑小区每月就盗窃上百起,个别人甚至还故意感染上艾滋病,以逃避惩罚。
不惩罚染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一是导致执法不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二是将这些人留在社会上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也有损于他们的健康;三是这样的扒窃团伙演变成了一个个亚文化群体,使得他们的成员与主流社会偏离得越来越远,对于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所以,我省出台的防治办法严格要求羁押单位依法办事,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故意感染艾滋病毒是一种不必要的成本时,他们才会减少犯罪。
问:《办法》中提到要在大学、中学提倡艾滋病、性病教育。目前,我国大学、中学有没有这方面的教材?
答: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种艾滋病疫苗研制成功。现在最有效的预防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只有知道艾滋病的危害,才能远离毒品、远离性乱行为。
所以《方法》规定,各级计生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也应当经常性开展无偿的宣传教育,刊登播放公益性广告;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目前,我国已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联合,在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资助下,编写了一本《艾滋病》试用教材,它将作为一门必修课程进入国内部分高等医学院校。而国内的大中学校都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教学。

【背景】近年来,浙江省艾滋病流行已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疫情以每年30%左右的幅度上升,且传播途径多样化,全省11个地市均发现艾滋病毒感染报告,其中杭州、温州报告人数相对集中,流行呈现局部集中的现象。
据悉,2003年,仅杭州市发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即达48例,是增长最快的一年;2003年底,全省累计发现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549例,死亡46例。不过,专家们估计,事实上浙江省实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已达8000人至10000人左右。
目前,我省艾滋病感染者正从静脉吸毒的人群向卖淫嫖娼、性乱人群蔓延,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发生率有上升趋势。
省疾控中心主任丛黎民坦言,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到一定的基数,艾滋病就有可能从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向普通人群转移,感染人数就会呈几何级数增长,那时,我们身边到处都充满了不确定的危险性,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我们采取的有效措施并不多,是到了该行动的时候了。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何安丽 秦军 通讯员 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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