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与他人同名 山农背上冤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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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与他人同名同姓,无端背上了5万余元的冤枉债。经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年近六旬的山农刘一龙才得以清白。 1999年11月,庆元县的一家银行以“刘一龙”曾在1995年向该行借款3万元人民币,逾期两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为由,将庆元县村民刘一龙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清需核实而撤诉。第二年,该银行将其与“刘一龙”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02年3月,华融公司再次将“刘一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6102.58元。 2002年7月,庆元县村民刘一龙收到法院通知后,觉得很冤枉,因为自己从未向任何一家银行贷过款。刘没有请律师,自己出庭应诉,要求对借款合同、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庭审,刘因未上交鉴定费而败诉,限期归还华融公司借款本金加利息计5万余元。 2002年底,刘一龙向县检察院申诉。经查,发现借款合同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刘一龙”就是申诉人刘一龙。而就在庆元县叫“刘一龙”的人就有10多个。对签名进行鉴定的结果也表明非此刘一龙所签。据此,庆元县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初,该案被指令庆元县法院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2004年3月3日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华融公司要求原审被告刘一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币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范跃红 实习生 黄轶涵 本报记者 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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