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好又多”超市爆炸制造者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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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备受关注的“好又多”超市爆炸案,昨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鹿城区人民法院以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胜华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6日,被告人朱胜华利用捡到的“魏同海”身份证到下吕浦某储蓄所办理了存折和相同账号的银行卡。同月13日,被告人朱胜华为了制作爆炸装置,租赁了上吕浦一出租房,并先后到鹿城区一新娘婚纱店、黄龙小商品市场等处购买了烟花、小闹钟、电瓶灯、电线、胶布等物,于同月16日在出租房内制成1个定时爆炸装置。2003年10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朱胜华为了敲诈“好又多”超市,将1封其本人书写的敲诈人民币15万元的恐吓信和事先办好的存折,放入“好又多”
超市260号顾客寄存箱内。当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朱胜华携带上述定时爆炸装置来到“好又多”超市卫生间内,将时间调整到15分钟后爆炸,然后放入该超市172号寄存箱内即离开了现场。下午1点30分左右,该爆炸装置发生定时爆炸,正在旁边取包的妇女潘某被当场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胜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胜华为了敲诈钱财而在大型超市进行定时爆炸,手段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朱胜华有期徒刑8年。
庭上,被告人朱胜华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来源:
温州商报
作者:
杨慈 董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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