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被追债,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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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长期郁闷的刘一龙,这些日子心上好像被人搬走了一块大石头,逢人便说:“检察院就是公道,要不这辈子我怕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1999年11月,庆元县一家银行以“刘一龙”曾在1995年向该行借款3万元人民币,逾期两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为由,将从未向该银行借过款的该县龙溪乡东溪村村民刘一龙告上了法庭。后因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清需核实而撤诉。次年,该银行将其与“刘一龙”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2002年3月,华融公司在无任何新的证据证实该款是东溪村刘一龙所借的情况下,再次将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6102.58元。 2002年7月,正在田间劳作的龙溪乡东溪村村民刘一龙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一时不知所措,这位59岁老实巴交的山民心里很纳闷:自己从未向任何一家银行贷过款,连这家银行在何处、大门朝何方开都不清楚,何来向该行借过3万元款呢?想到自己确实没有借过款,这笔冤枉债法院审理中肯定会查个水落石出的,从未打过官司的刘一龙没有请律师,自己出庭应诉。不料,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尽管被告刘一龙一再辩称该款不是自己所借,借款合同、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是,由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一龙觉得这笔鉴定费应由对方交而未交,法院判决他败诉,限期归还华融公司借款本金加利息计5万余元。 刘一龙对该判决深感冤枉,2002年底,他向县检察院申诉。经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检察官详细审查,发现该案借款合同上只有一个署名“刘一龙”的名字,却无其它任何地址、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可以证实借款人“刘一龙”就是申诉人刘一龙。另外,检察官到公安部门一查,光庆元县范围内叫“刘一龙”的人就有10多个。又经对借款合同、催款通知书上的“刘一龙”签名进行文字鉴定,表明不是此刘一龙所签。据此,庆元县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在未证实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就将申诉人刘一龙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显失公平为由,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初,该案被指令庆元县法院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结果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华融公司要求原审被告刘一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官司虽然赢了,在感谢检察院为他讨回公道的同时,刘一龙还在怪银行办事太粗心,居然随便凭着一个签名就能贷款。这笔款到底是哪个刘一龙借的,或者是有人假冒刘一龙借的,或是其中还有别的隐情,至今都还是一个解不开的谜。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通讯员 方国君范跃红 本报记者 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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