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各地新闻联播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浙江新规定 新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必须建地下室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开始,我省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防办联合发布,今年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对199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办法》中,有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室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新的办法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须按照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据介绍,这次《实施办法》的修改,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处东南沿海等实际情况进行的。



来源: 杭州日报  作者: 实习生吴幼叶 记者张伟达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