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推出四大医疗互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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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通过广大职工互助互济的形式,帮助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减轻经济负担。市总工会推出的四大医疗互助保障给广大职工带来了福音。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动员大会上获悉,市总工会在去年推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女职工安康医疗互助保障的基础上,又出台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退休人员能享受医疗互助保障 新出台的《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办法》规定,凡是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又参加该项互助保障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住院费用1万元以内(含)的个人承担部分,按30%给付互助保障金;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至15万元的个人承担部分,按80%给付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为一年。2004年度被保障人每人缴纳标准为60元。 链接 属保障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居住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仍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但参保人数必须不少于本社区(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所需材料,可到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办公室(市总工会保障部)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 患特种重病的职工更有保障 新出台的《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包括省部在甬单位)的身体健康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该项医疗互助保障。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七类重大疾病,并且经住院治疗的。每人每份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限每期为3年。 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3000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4000元手术(放、化疗)医疗互助保障金。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指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其中保单生效之日起满30至59天为500元;满60至89天为1000元。 链接 属参保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但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数的80%。 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本办法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互助保障金。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有新规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在去年实行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办法》规定,凡已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参加该项保障。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个人承担部分,按30%给付互助保障金;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至15万元的个人承担部分,按80%给付互助保障金。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费一年一定,2004年度被保障人每人缴纳标准仍为30元。 链接 属保障范围内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被保障人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和给付手续与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相同。
来源:
宁波日报
作者:
记者汤碧琴通讯员邱伟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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