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带来冲击 奖励旅游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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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奖励旅游,近几年在宁波颇为流行。最近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纳税挂了钩,奖励旅游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企业:讳莫如深 在记者采访中,许多曾经组织过员工奖励旅游的企业都竭力回避这个概念,不愿意和奖励旅游扯上关系。 今年春节期间,宁波某集团曾经组织员工及其家属2000多人,分赴全国6个省市旅游,7家旅行社合力分享了这块大蛋糕。该集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基本上每年都有大规模的员工集体旅游,不应该属于奖励旅游范畴。 今年1月6日,本市另一家集团对42名优秀员工奖励了为期5天的港澳游。但昨天下午,该集团工会一名负责人推托比较忙,拒绝就此向记者发表看法。 旅行社:客源会受影响 省中旅宁波分社副总经理左苏坚说,他们对前来报名的游客是否属于奖励旅游并不是很清楚。他认为税收新政推出后,受影响最大的应当是客户单位,旅行社的成本并没有增加。不过他担心税收新政会减少客源,旅游企业有必要在服务等方面多下工夫。 另一家旅行社老总也表现出一丝担忧:旅游行业本来就是一个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对奖励旅游开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后,对企业奖励旅游绝对是一个冲击。 税务部门:奖励旅游应当征税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有关人士昨天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通知前段时间已经在宁波全文转发。一些企业组织很多人参加的奖励旅游,应该算是变相的“公费旅游”或集体休假,属于企业福利支出,应当征税。至于到底是否属于奖励旅游并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然后通过企业日常财务申报和事后查账等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
宁波晚报
作者:
记者黄剑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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