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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即将出台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主要对适用范围、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低保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作了相应规定。该办法(草案)近日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再行颁布实施。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市民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可以登陆市法制办网站(www.nbfz.gov.cn)的“留言板”留言,也可以发信至本报电子信箱xyf@cnnb.com.cn,本报整理后将转交给市法制办。《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内容大致包括:
    
  关键词:享受人员范围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城乡居民以户籍登记规定及在居住地是否拥有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承包使用权区分。
    
  关键词:家庭收入

    指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实物等实际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退(离)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生活补助金;生产、种植、养殖、经营收入;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继承、接受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偶然所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货币、实物等实际收入的计算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原则,以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费用确定。
    
  关键词:申请办法
    
  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全部实际收入证明、房地产证、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申报说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不在一起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按规定可以抵扣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失业登记证明和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的证明;遗属补助证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提供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证明及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法定劳动年龄内未能就业的,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或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出具的失业、失业救济、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属在职职工的提供市或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从事农业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居委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提供农村户籍配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享受村(社区)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基本生活消费明显偏高的,提供申请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通讯等费用支出的缴款凭证;集体户口的,提供配偶及子女的收入证明;涉及各种事故处理的凭证;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关键词:申请情况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必要时可组织居(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关键词:办理、享受期限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一次审批最低享受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村)内张榜公布5天,接受群众监督。
    
  关键词:申请不予受理
    
  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饲养宠物费用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经常出入餐饮场所月消费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高费用学校的;提出申请前3年内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申请前连续6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固定、移动电话月平均支出费用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关键词:申请暂缓受理
    
  应当提供却拒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单身家庭除外)为单位申请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已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待业)人员未在劳动就业部门就业登记的。
    
  关键词:停止享受
    
  已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经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镇(乡)就业帮困机构2次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就业培训的;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耕种承包使用的田地、山林、水塘,任其荒芜(废)的;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违反计划生育法等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高保值、高耗费的非生产性电器、物品和资产,按折旧变现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在申报承诺和审批后,核查时发现申报承诺不实,经与申请人再次核实仍不如实申报的;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源的;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在规定发放期限内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关键词:核准保障金额
    
  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核准相应的保障金额: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按其家庭人口,给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同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双月或按季发放。保障对象自行领取的,应当按月发放。保障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之月起享受。凡批准之日已过本月(次)保障金发放期限的,应于下月(次)发放保障金时予以补发。
    
  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形和意愿,也可以发放同等款项的实物。
    
  关键词: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务工)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包括社会服务活动,下同)。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4天。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须凭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考勤制度,对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表现突出者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减发其本人的保障金。
    
  关键词: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县(市)、区常住户籍人员,在计算家庭人口数和家庭收入时应包括在内,但在计发保障金时应予以剔除。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属农村居民一方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在同一镇(乡)行政区域内的,应当以实际居住地有户籍并有户主身份的成员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关键词:户籍
    
  登记为集体户籍的人员,向户籍登记的派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人因城乡发展规划、住房拆迁、梯度转移、生活照料等客观原因户籍登记地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应当将户籍迁入居住地并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不符合户籍迁移条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将户籍迁入居住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居住地的管理服务机构。
    
  户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迁入原户籍地的归正人员,可凭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关键词:同时享受其他待遇
    
  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内,可以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与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来源: 东南商报  作者: 记者许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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