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保单“迟到”
东阳一亡者家属索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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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丈夫突然去世,索赔又遭拒绝。几天前,东阳市六石街道金盆村的许财仙给记者打来电话:我丈夫投保了“意外险”,为什么他发生意外后我们却得不到赔偿金? 意外身亡
前天,记者来到了东阳市六石街道的东阳市三星温度仪器有限公司,见到了在那里务工的许财仙。这家企业是许财仙妹夫开办的,丈夫去世后,没有固定收入的许财仙被妹妹安排在自家的公司里帮忙。
说起丈夫李财兴的死,许财仙没说几句便泣不成声。一旁她的妹妹、妹夫“代”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1月20日,李财兴的大舅子家乔迁新居,前去帮忙的李财兴在放鞭炮时炸伤了右脸上方眼角部位,当时只是有点红肿,伤口也不大,李财兴只是到村卫生室简单包扎了一下,21日、23日、24日,身体不适的他在卫生室输了三天液。24日回家后,李财兴觉得自己可能中了“冷痧”,就让儿子扭了几下痧,随后一睡不起。睡觉时,李财兴不停地哼哼,家人还以为他太累了才这样,没太当回事。可到了深夜11时多,李财兴的“病情”加重,许财仙急忙向妹妹、妹夫家求助,等大家把他送到东阳市中医院,李财兴不治身亡。
发现保单
26日下午,许财仙丈夫遗体火化后,许财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在2003年投保几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人寿保单。从李财兴留下的记录看,这几份保单可能是六石运管所的胡冬菊介绍参保的。得知李财兴的死讯,胡冬菊又交给许财仙一份保单,这是李财兴在2004年1月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阳市支公司投保的,这份保费1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为2004年1月6日零时至2005年1月5日24时,保额5万元。
得到这份“迟到”的保单后,许财仙在亲友的催促下,于26日把丈夫意外身亡的情况通知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阳市支公司,该公司理赔科科长胡世明等两人随即到许财仙家核实情况,并做了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查勘时,胡世明带走了李财兴在去世前后在村卫生室、东阳市中医院就治的病历。
拒绝赔付
1月30日,许财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阳市支公司递交了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致身故赔偿金的申请报告,但遭该公司拒绝。
前天下午,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卢慧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参保者家属说参保人是因为放鞭炮意外受伤后致死,但从其受伤到死亡长达四天时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就此咨询了医生,医生认为,如果是放鞭炮受伤致死,在伤后24小时内就会发作,不可能拖这么久。根据各项取证结果,公司认定李财兴为猝死,不属于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身故。对此有争议,索赔申请人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参保人的亡故属保险责任,拒绝赔付也是合理合法的。”
双方说法
昨天,人保东阳市支公司理赔科科长胡世明讲了拒赔理由,他先给记者看了该公司的笔录、病历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其中亡者病历记录是“心跳已经停止三小时,瞳孔散大,心跳零、呼吸零、血压零,当时是右眼圈淤血发紫”,这份病历未确定其死亡的原因是意外死亡还是猝死。而此前李财兴就诊的村卫生室医生证实李生前被鞭炮所伤,但不足以证明这一伤处是致死之因。
胡世明说:“在通知我们前,李财兴的遗体已经火化,我们无法确认他是意外身故,而李财兴的家属没有向我们提供其死亡诊断书,验尸报告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理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第14款规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报告。”
对此,许财仙哭着说了自己的苦衷:“丈夫去世那几天我悲痛万分,在遗体火化前,我并不知道他买了保单,怎么可能有验尸报告,在中医院的病历已经交给保险公司了,我也没办法提供其他的死亡诊断证明。”
贫苦家庭
李财兴、许财仙一家的家境很窘困,一家三口住在只有25平方米的旧房子里,为了多赚点钱,李财兴于1999年借了8万多元钱,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运输。许财仙也在街道的工厂里干点活,但挣钱很少。许财仙说,到现在,买车的钱还欠着好几万元。
正值壮年的丈夫李财兴走了,许财仙感觉整个天都塌下来了,记者前往东阳采访她时,仍深陷在悲伤之中的她好几次神情恍惚。
邻居告诉记者,许财仙20岁的儿子李振华去年考上了西安的一所大学,学的是计算机管理,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就要上万元。李财兴不幸亡故后,他儿子没有再到西安报到上学。
■采访札记
采访归来,记者的心情仍无法平静。许财仙一家的境遇,令人同情,记者衷心希望这件事能有妥善的处理结果,许财仙母子能因此缓解眼前的困难。此外,记者还想给读者朋友提个醒:无论什么险种,你在保险公司投保后,最好把投保的情况告诉亲人。
来源:
作者:
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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