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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被征地农民离土后可享受生活保障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月起,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市区农民,只要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就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市政府近日就这一保障制度的有关事项(试行)作出了相关规定。

    下列农民可以享受

  享受该待遇的农民须是承包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凡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2004年1月1日起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以及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民,均可参保;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征用土地后又重新获得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不在其列。

    可按三档标准缴费

  据悉,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4.68万元,第二档为4.14万元,第三档为3.6万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按实际年龄另作规定。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按3:4:3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若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仍按1档缴费标准的30%承担。

    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根据缴费标准的档次,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相对应分为三个档次。2004年确定的按月享受待遇标准为:一档260元,二档230元,三档2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其中,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征用时,属劳动年龄段以上(60周岁及以上,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属于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至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民,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建立个人专户管理

  在管理上,劳动保障部门将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组成;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资金两部分组成。个人专户每年计息一次,记账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基本生活保障集体专户,以确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村级资金从集体专户及时划入个人专户。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专户,不记入个人专户和集体专户。政府出资与保障对象参保同步实施,集体和个人不出资的,政府不予支付。

    专户可转可退可继承

  参保对象在市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参保对象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专户内的本息。参保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对象,先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参保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004年1月1日起新征地的参保对象,应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办毕参保手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参保对象,要在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毕参保手续。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记者高精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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