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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教育“两条腿”走路 50亿民资注入民办教育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3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明天开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记者在该《条例》实施之际进行采访时得知,有关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是否更规范化、民办学校收费是否更合理化、民办教师和学生的待遇是否会调整等话题,已引起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季小华主任介绍,自去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市民办教育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条例》实施后,民办教育将面临着优胜劣汰的局面,民办学校为抢生源打虚假广告的情况也将会逐步减少。季小华在谈到民办学校收费会不会上涨这一问题时认为,根据近年来的情况来看,并未出现民办学校收费极不合理的现象,目前的民办学校收费全部依靠市场调节,可由各民办学校自行规定学费,只要申报物价部门批准公示就行,因此不必过分担心。

  温州是民办教育发展最早、数量较多的地区之一。全市有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高、中等职业教育、高等院校分别达1540所、9所、22所、48所、59所、3所,在校生占同级同类学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84.95%、1.72%、3.7%、31.37%、40.6%和15.64%,全市民办教育基础设施总投入达50.55亿元。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两条腿”共同发展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条例》的正式实施,将大大地激发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民办教育“这条腿”会迈得越来越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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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允许向学生筹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不予批准。

  禁止借用公办校舍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经主管的教育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收费标准须审批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八类情况不得回报下列八类情形,出资者不得回报: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3、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5、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和资产管理混乱;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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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温州晚报   作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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