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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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0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3月31日讯:《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浙江省是海洋大省,大陆海岸线与海岛海岸线长达6500公里,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度的20%。去年,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出2200亿元,增加值710亿元,增长22%,占全省GDP的7.7%。但据3月30日公布的《2003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全省近海海域污染日益加剧,已基本无一类海水,四类、劣四类水质占81%,赤潮频发,海水中的油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逐年加重。海洋环境的恶化,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新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分别就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的保护、防治污染物和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进行了规范。明确建立与沪、苏、闽和省内各地的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报告、处理、应急机制。规定建立健全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域排污区域调剂制度。有关人士介绍,《条例》内容包括对海洋例行性监视,对海砂勘查开采、海洋及港口作业和海上污染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另一方面,还要参加海空联合执法行动,对如伏季休渔等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同时,对休闲生态型、资源保护型、资源增殖型三种人工鱼礁及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章建民 通讯员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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