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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未成彩礼能否返还?
www.zjol.com.cn  2004年04月0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2001年9月,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去年3月10日按当地的农村习俗,由男方携带聘礼20008元,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戒指一枚,前往女方家举行订亲仪式,订立婚约后,因双方一直未建立起感情,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男方认为女方对婚事并无诚意,于同年5月通过该镇司法调处中心调解,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双方争执较大调解未果。为此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6000元,女方对此没有上诉。

    婚事未成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郑某:我与女方是2001年经介绍人及女方表姐介绍相识恋爱,在2003年3月10日应女方要求举行订亲仪式,我将礼金及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33700元送往女方。订亲后我要求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以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为由一直拖延,我认为她对婚事并无诚意,所以在今年4月份通过村委会调解,要求女方退还礼金25000元及价值5700元的首饰及其他费用3000元。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朱某:男方所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男方的请求。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吴兴区法院织里法庭副庭长盛丽萍: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一方基于婚约或恋爱关系获得的财物应当返还对方,因为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钱物,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彩礼纠纷案件判决,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惯例沿用《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等规定。赠与的财物,有些价值不高,是双方为培养感情无条件赠与的,受赠的则不予返还。有些钱物数额较大,物品比较贵重,形式上是赠与,其实是根据社会行为习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作出的附条件赠与,婚姻成立则赠与成立,婚姻不成立则赠与不成立,应当返还钱物。

    本案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人民币16000元。尽管这个判决发生在今年4月1日之前,其所体现的法理精神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基本一致的。

    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彩礼问题

    吴兴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海江:一方(主要指男方)在婚前送给对方的彩礼能否要回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个盲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法院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不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还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本案之所以这样判决,说明当时法院在审理时已逐步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靠拢。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楼欣建 通讯员 施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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