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雇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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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按省人大及省政府的要求,失业保险费从今年起将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该《条例》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条例》在体现人文关怀方面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考虑到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利益,明确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职工失业以后,可以选择在缴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也是《条例》实施中的一项新规定。 此外,该《条例》针对我省许多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劳动者易遭受许多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情况,首次界定了七类主动失业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打破了只要是自己提出中断就业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这一局限。这七种情况是:如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明及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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