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法庭”是否公正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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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事件]:
2003年3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会同余姚市消协,在法院民一庭内设立“消费纠纷专门法庭”,在消协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每周三,“消费法庭”的主审法官邵成飞到消协办公,接受消费者在诉讼方面的咨询。受案范围为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含商品房)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数额在1500元以下的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其合议庭成员由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据统计,“消费法庭”成立一年,已解决包括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纠纷等各类消费案件10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依法而行,公正不成问题
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陆金城:“消费法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案、举证等各个环节上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依法引导纠纷当事人尽量进入简易程序,使纠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负担。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都是依法而行,并且一审判决后,不服者还可以上诉,二审不允许用简易程序。因此公正不成问题。
消协办公不等于不公正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消费法庭”其实只是法院民一庭当中的合议庭,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类案件,只是在形式上把《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陪审员、合议庭、简易程序等制度具体组合起来。至于其实际作用,关键是看法官能否在审案过程中做到谨慎、公正与快速结案的有机协调。巡回法庭使用消协的办公资源,并不等于说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毕竟消协不是原告,不能说因为法官在消协喝了一杯水就庇护消费者了。
仲裁也是一种选择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智慧:“消费法庭”的设立,使不少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快结,减少许多麻烦,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有利,这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精神。但在不少细节上,“消费法庭”还有许多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说,陪审员最好不要固定化,不一定非得从消协工作人员中挑选。巡回法庭也不要局限于在消协现场办公,可以考虑在消费纠纷事发现场等其它公共场所,这也有利于法制宣传,使更多的群众通过现场办案接受法律知识的宣传。另外,对于消费纠纷,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惟一途径,消费仲裁也不失为一种比较不错的选择,建议广大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去尝试一下。
要提防流于形式
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月海:据我所知,消费纠纷的案件并不是很多,因为很多消费纠纷的标的都是几百元,为此打官司似乎不太值得。余姚设立消费纠纷法庭,有它的积极一面。但在目前司法资源很紧缺的情况下,抽调专门法官组成“消费法庭”,有资源浪费之嫌。因而“消费法庭”存在的关键是能否依法、高效地发挥作用,要提防流于形式。
本期主持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面对各类消费纠纷,消费者真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者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诉讼相对费时费钱费力。由此而言,“消费法庭”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
其实,在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消费诉讼是一件很轻松的事,司法途径成为广大消费者解决权益纠纷的首选途径。如美国在基层法院设立了小额索赔法庭,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时既不需遵循一般的诉讼程序,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小额索赔法庭还开设有夜庭和周末庭,并设有派出法庭。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杨祖荣 记者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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