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家产2份遗嘱咋办?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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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老人立下《房产赠与书》将房子赠送给生前挚友;可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交由其子女继承。这一份家产引出的两份遗嘱,究竟该相信哪一份呢?日前,鹿城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并判决原告董大妈手中那份《房产赠与书》为无效遗嘱。
原告董大妈诉称,她是许老伯生前的少年挚友,许老伯的妻子过世后,他们俩于1996年开始走到一起共同生活。当年许老伯立下一份《房产赠与书》,言明于其亡故后将坐落市区水心的一套房屋赠与她所有。去年6月,许老伯去世,这份遗嘱也应该生效了。所以她请求法院确认该遗赠书有效并允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许老伯子女们则认为,这份遗赠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所处分的房屋系其父母亲两人共同财产,立下遗嘱前并未得到做为继承人的许老伯子女们的同意。另外,父亲在临终前又另立遗嘱将上述房屋交由他们兄妹俩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许老伯于1996年12月16日即他与董大妈共同生活后立下《房产赠与书》,并且这份遗赠书上笔迹和许老伯生前的笔迹样本一致,具有真实性。但随后许老伯去年住院期间因病情恶化又再度立下口头遗嘱,将上述房屋交由其两位子女继承。该口头遗嘱由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记录,并有市三医的两名医生见证,因此这份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该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董大妈手中的《房产赠与书》所立时间早于许老伯所立口头遗嘱的时间,因此董大妈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贤群 包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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