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
未取得预售证住房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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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房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商品房预(销)售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将受到遏制。记者从嘉兴市建设局了解到,从现在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销)售活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4月13日嘉兴市建设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销)售活动,包括发卡、订号及向购房人收取任何预订(定)金性质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进行广告宣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如抵押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证》,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这一事项。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重视销售信息介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开发项目的平面布置、具体坐落、周边环境、各种管线走向及分布等有特殊情况的房屋,及时、细致地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徐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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