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事故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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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医疗事故纳入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省政府决定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今后,凡是涉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适当放宽 对群众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 鼓励社会力量加入援助 《通知》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赠、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同时,各级政府需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援助人员违法将严肃查处
另外,《通知》特别强调,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丘石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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