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科教文卫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www.zjol.com.cn  2004年04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开栏的话: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事业全面走向法治化的新开端,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做好这部新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通知要求,本报和省交警总队等联合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奖征文竞赛,并开辟“交通安全你我他”专栏择优刊登,适当时候将组织评选,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奖励。征文时间从4月底到6月,来稿请寄浙江日报政治与社会编辑室(电子邮件请发zjdq@zjnews.com.cn)。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今天,我们就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陈重天进行了专访。

    问:新法有那些基本特点?

    答:新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国外一些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新法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九条: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义务;四、倡导科学管理交通;五、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保险、驾驶证许可、累积记分等制度,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六、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七、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八、强化公安交警部门职能转变,逐步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九、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问:大家都很关心新法实施后,处罚手段有什么改变?

    答:新法比照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在加大罚款力度的同时,改革了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

    一是大量减少扣证处罚。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的76项违章行为,有64项行为可以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新法中的50种违反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只规定了对酒后和醉酒驾驶两项行为,可予以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二是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在减少扣证处罚的同时,增加了对严重危及安全、涉及驾驶人素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而原来只可以对造成交通事故、负责任的驾驶员吊销驾驶证。5月1日后,对一年醉酒驾驶两次被查处的、将机动车交给无证或扣证期间的人开的、超速行驶50%以上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拼装车或者报废车的、扣留驾驶证后15天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理的,都可以吊销驾驶证。

    三是重新明确了可以予以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新法规定,醉酒驾驶除罚款、扣证外,同时应当并处15天以下拘留。这里特别强调一下,新法对醉酒驾驶这一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最重的处罚———罚款、扣证、拘留三种处罚同时并用,而原来的规定是在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此外,新法规定,一年两次醉酒驾驶的,还要吊销驾驶证。新法还规定,对无证或者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等等,都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问:新法实施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将大幅度提高,如何处理好大众的承受能力和依法管理的关系?

    答:罚金的提高是相对的。因为新法中扣证处罚的范围大量缩减了,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罚金提高的影响。二是新法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基于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从另一方面讲,对一些严重危害安全和影响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也是为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要求。

    至于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一是靠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二是靠教育,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都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是通过提高交警的执法水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问:我省贯彻实施新法将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贯彻实施新法,国务院即将出台实施条例,公安部也正在修订有关部门规章。浙江也将结合本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我省的罚款执行标准。此外,今年我省还将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坚持严管方针,开展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改装、危险路段的五大整顿行动;落实便民措施,提高管理效能,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方便,保障交通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交警的执法水平。新法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抓紧清理与新法不一致的审批项目、地方规定、规范性文件等。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张红鸣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