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劳模享受更多荣誉津贴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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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绍兴市最近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发出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份起,凡获得绍兴市、浙江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可以进一步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等优惠待遇。
《通知》规定,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月享受荣誉津贴的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加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加30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100元;市劳动模范每月8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00元。
劳动模范还可享受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结算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市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后,再按上述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对按绍政办发〔2002〕122号文件,参加市直企业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费统筹的人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补助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相应调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此外,对因遭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各级财政要设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用于补助市直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则给予优先安排。
来源:
绍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钟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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