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伙伴女孩溺亡 家人索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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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0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为救伙伴女孩溺亡
去年9月20日中午,在宁波江北洪塘中心小学附近,当时正在读小学4年级的朱晴,和小华等5个小伙伴一起来到铁路桥的涵洞边玩耍,桥下有一个水潭。突然,小华不慎落水,朱晴一手抓住水草,一手去拉落水的伙伴。水草断了,朱晴也跌进了水中……后来,小华被旁人救起,而朱晴则不幸身亡。事后,小华母亲送去了2300元现金,朱晴被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先进称号。
家人挑“理”索赔14万
朱晴的母亲告诉记者,女儿为救同学而去世,他们夫妻俩内心深处感到自豪,但他们更多的是难以承受这个打击。在女儿出事后的几天,他们又悲痛又忙乱地处理了后事。当夫妻俩情绪稍为平静后,他们隐隐感到哪里不对,为什么被救孩子小华的父母除了送来2300元钱外,再也没有什么其他表示了,两家还同住在一个镇子呢。
最令她伤心的是,在今年清明期间,对方家人根本没有出现在女儿坟前,甚至小华本人也没有和其他同学来看望一下他们。越想越觉得女儿死得不值,他们决定要为女儿讨个说法。于是向江北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对方赔偿14万余元。
被救家庭:送钱仅是慰问
小华的父亲对于自己一家三口突然成了被告,觉得非常意外。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出事时在场的全是孩子,当时具体情况并不是很清楚。他本人当时在外地,有些情况也是事后得知的。对于女儿小伙伴意外死亡,他们很同情,送去2300元钱也是基于这个原因,仅仅是慰问。
他说女儿遭遇这个事故后,心理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变得很怕水等。对于朱晴这个小伙伴,家中自然不会提起。而且,他根本不知道朱晴后来还荣获了见义勇为先进称号。
律师: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后有民警到现场勘察,并做了笔录,证实朱晴落水时有救人情节。因此,经过申请,有关部门授予她见义勇为先进称号,对其家人也是一个安慰和交代。
朱晴父母的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记者咨询了数位律师,他们介绍,我国民事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朱晴父母的要求还是有一定依据的。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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