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女工人文关怀 单位就业歧视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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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充满人文关怀的法规的出台,将给我省广大妇女带来福音。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得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或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分别增加15天和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就业歧视将受处罚
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就业歧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若有违反者,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还有更多人性化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享受带薪休息待遇时,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苏晓春 通讯员 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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