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让孩子春游 先签免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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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学校在春游前,与学生签了安全协议,万一学生真的出了事,学校就没责任了吗?”昨天,李妈妈打进本报法律热线询问。 李女士的儿子今年读三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孩子们到郊外春游野炊。春游前一天,老师让每个学生带回一张“安全协议”要家长签字。协议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的,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春游活动。 李女士看着这张“安全协议”愣了半天,迟疑着不敢签上自己名字,但回头看到眼巴巴盯着她的儿子和他早早打点好的一堆行装,实在不忍扫他的兴,最后只得忐忑不安地在协议上落下大名。儿子如愿,但李女士的心却悬得老高,直到晚上儿子平安回家才放下。
李女士向记者说了自己的担忧,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按理说学校应当负起管理和保证学生安全的责任,但学校却用所谓的“安全协议”把这种责任转嫁给了家长,学校的这种做法妥当吗? 振东说法: 组织学生春游,一旦发生意外或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学校不但名声受损,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要求家长在安全协议上签名,也有自己的难处,但这并不等于学校就可以推卸责任了。 学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基于这种委托,学校就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学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也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所谓的“安全协议”是无效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学校,只能从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和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等方面,来防范学生在春游中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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