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地方法院:“圆桌审判”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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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5月20日上午,当尚未满18岁、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的徐某和沈某走进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接受审判时,他们发现,自己被安排和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他们的父母一起,围坐在一张椭圆形的桌子旁,审判就在这种近乎是"座谈"的环境中开始了。
庭审开始之前,两名被告人戴着头套,从囚车上进入审判庭。根据一般的程度,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将开始进行法庭辩论,但是在这次庭审中,两名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开始宣读《个体情况调查报告》,介绍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和成长经历等情况。
据介绍,为了准确全面地掌握被告人的个体情况,法院规定,在开庭前,由法官指定当地团组织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本案的社会调查员,就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作出调查,调查内容将作为法庭量刑的依据之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被告人徐某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三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沈某结伙盗窃作案两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两年,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介绍,法院将在此案的判决生效后,向沈某及其父母发出社会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敦促沈某规范自己的行为,多做"义工",尽力服务于社会,同时也促使其家长加强对沈某的监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军勇表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庭对他们的审判应该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审判,在体现法律威严的同时,更应该凸显对他们的人文关怀。此案的主审法官贾建平认为,这种审判形式能有效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开庭时的心理压力,消除其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罪伏法。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翁旭鸣、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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